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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省试点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3类人成涨工资重点人群


《关于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先在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南、重庆、四川、陕西、青海、宁夏等11个综合医改试点省份各选择3个市(州、区),除西藏外的其他省份各选择1个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进行试点,为期1年。


来源:北京青年报




2月10日,人力社保部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要求,试点公立医院薪酬总额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稳步提高医务人员薪酬水平。公立医院在核定的薪酬总量内可进行自主分配,适度提高低年资医生薪酬,推动公立医院编制内外人员同岗同薪同待遇。同时,鼓励公立医院主管部门对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探索实行年薪制。





着力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




指导意见指出,公立医院一直执行事业单位统一的工资制度、工资政策和工资标准,对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现行工资制度不能完全适应改革发展形势的要求。


指导意见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与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相衔接,积极稳妥开展试点,探索建立适应我国医疗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完善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进行分配,着力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逐步实现公立医院收入分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增强公立医院公益性,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


指导意见明确,先在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南、重庆、四川、陕西、青海、宁夏等11个综合医改试点省份各选择3个市(州、区),除西藏外的其他省份各选择1个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进行试点,为期1年。




承担科教任务的适当提高薪酬




指导意见要求,公立医院的薪酬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稳步提高医务人员薪酬水平。试点地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在现有水平基础上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和绩效工资总量,逐步提高诊疗费、护理费、手术费等医疗服务收入在医院总收入中的比例。


对高层次人才聚集、公益目标任务繁重,承担科研、教学任务以及需要重点发展的公立医院或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优秀的公立医院,适当提高薪酬水平。


同时,要制定科学的公立医院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考虑职责履行、工作量、服务质量、费用控制、运行绩效、成本控制、医保政策执行情况等因素,定期组织考核,考核结果与医院薪酬总量挂钩。对考核不合格的医院,要适当降低薪酬水平。




低年资医生薪酬将有适当提高




在确定薪酬总量之后,公立医院可在核定的薪酬总量内进行自主分配。


医院制定绩效分配办法要向关键和紧缺岗位、高风险和高强度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医务人员倾斜,向人民群众急需且专业人才短缺的专业倾斜,体现知识、技术、劳务、管理等要素的价值,避免大锅饭。适当提高低年资医生薪酬水平,统筹考虑编制内外人员薪酬待遇,推动公立医院编制内外人员同岗同薪同待遇。严禁向科室和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不得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


公立医院要制定内部考核评价办法,以公益性为导向,综合考虑岗位工作量、服务质量、行为规范、技术能力、医德医风和患者满意度等因素,考核结果与医务人员薪酬挂钩。




主要负责人薪酬应高于本院平均




公立医院主管部门根据公立医院考核评价结果、个人履职情况、职工满意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医院主要负责人的薪酬水平。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薪酬水平应高于本院平均薪酬水平,并与本院职工薪酬水平保持合理关系。鼓励公立医院主管部门对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探索实行年薪制。


指导意见还强调,公立医院主管部门要制定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的绩效考核评价办法,综合考虑工作责任、医院管理的实际情况、医院考核评价结果和任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定期组织考核,考核结果与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薪酬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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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陈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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