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2017年委机关政府采购项目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公开比选的公告
为规范我委机关政府采购工作,保证政府采购工作廉洁高效有序开展,我委将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通过公开比选方式确定我委机关2017年政府采购项目(包括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项目)采购代理机构(比选文件详见附件)。 现予以公告。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 2017年委机关政府采购项目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公开比选项目
比选文件
比选采购人: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3月 23日
目 录
第一章 比选邀请 第二章 比选须知 第一章 比选邀请 为规范河北省卫生计生委(以下简称省卫计委)机关政府采购工作,促进廉政建设,保证政府采购工作高效有序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规定,采购人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经研究,省卫计委将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通过公开比选方式确定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作为省卫计委2017年政府采购项目(包括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项目,以下同)采购代理机构。 一、比选采购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1.比选采购项目名称:河北省卫生计生委2017年委机关政府采购项目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公开比选项目。 2.比选采购编号:HBSWSJSW-2017-1。 3.比选采购人(全称):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4.采购代理服务费:比选中标人有权从省卫计委政府采购项目中标人取得与该采购项目有关的合法采购代理服务费。服务收益应按税法有关规定由比选中标人自行纳税,不再向省卫计委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5.采购代理服务内容: 5.1 比选中标人指定一位项目负责人,代表比选中标人联系和处理采购过程中的有关具体事项,协助省卫计委做好政府采购项目的市场调研; 5.2 比选中标人拟投入本项目采购专业人员至少5人(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10~50万元至少2人); 5.3 比选中标人对省卫计委所提供的技术指标等具体需求进行审查,使其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并据此编制采购文件; 5.4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10~50万元的采购项目,可选择在省卫计委机关会议室开标和评标,比选中标人须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程序要求,做好全程监控,防止出现违规行为;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须进人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5.5 比选中标人组织采购文件的论证(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10~50万元除外); 5.6 比选中标人根据国家和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发布相关采购信息(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10~50万元除外); 5.7 按照有关规定,比选中标人负责向省财政厅提供论证采购文件、评标专家需求。向省财政厅反馈评审专家论证采购文件、评标表现情况(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10~50万元除外); 5.8 比选中标人负责依法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并负责采购活动现场的组织工作; 5.9 比选中标人负责将中标供应商名单在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网站公示三天,无异议的在省财政厅指定媒体发中标公告(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10~50万元除外); 5.10 比选中标人负责将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结果通知省卫计委; 5.11 比选中标人负责省卫计委与中标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的见证; 5.12 比选中标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5.13 比选中标人负责相关采购资料的整理、归档和保管; 5.14 比选中标人提供政府采购政策咨询服务和法律顾问服务; 5.15 服务期限:2017年签署合同至2017年12月31日止。 6.代理服务项目质量要求: 6.1 依照法律法规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协议双方权利义务职责明确; 6.2 按照协议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委托任务; 6.3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为保障协议有效实施,能积极提出科学合理的措施; 6.4 采购文件编制清晰、完整、合法,无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 6.5 标段划分科学、合理; 6.6 对投标人资格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 6.7 评标办法符合法律规定; 6.8 不得出现投标人对采购文件提出的有效质疑; 6.9 代理服务项目流程科学合理; 6.10 代理服务项目人员配备齐全、职责明确、有专职项目负责人; 6.11 代理服务人员法律法规熟悉、业务熟练; 6.12 代理服务过程细致耐心,严格规范,态度端正; 6.13 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6.14 以实事求是为原则,维护省卫计委的合法权益; 6.15 在代理服务过程中,严格保守商业技术和商业机密。 二、比选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须在河北省政府采购办备案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3.近3年(2014~2016年)的采购代理年收入均达到100万(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上(需附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 4.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备案人员总数不低于30人,其中,中级及以上职称人数不低于备案人员总数的60%,具备河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证的人员不低于10人(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 5.不得在合同执行期间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如因客观原因必须更换时须征得省卫计委同意。 6.本比选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比选。 三、比选文件领取时间、地点及提供材料 1.比选文件领取时间:2017年3月23日至2017年3月24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 2.比选文件领取地点: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财务处(石家庄市合作路42号)。 3.领取比选文件时需提供材料(证件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如已办理了三证合一,只需提供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即可)、符合要求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书、被授权人二代身份证,以及以上所有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比选时间及地点 1.比选文件递交时间:2017年3月30日上午9:00~9:30(北京时间)。 2.比选开始时间:2017年3月30日上午9:30(北京时间)。 3.比选地点:河北省卫生计生委9楼会议室(石家庄市合作路42号)。 所有参加比选申请人应编制“比选申请文件”。比选申请文件必须在比选截止时间前送达比选地点。逾期送达或密封和标注不符合比选文件规定的比选申请文件恕不接受。本次比选不接受邮寄的比选申请文件。 五、公告发布媒体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官网 六、比选人及方式 联 系 人:王 磊 联系电话:66165916 第二章 比选须知 一、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包括但不限于: 1.比选申请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组织机构基本情况。 5.采购代理资格基本情况。 6.拟任本项目的采购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 7.拟任本项目的采购专业人员简历表。 8.采购代理机构的代理同类项目业绩。 9.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报价。 10.采购代理初步方案。 11.比选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二、比选方法 省卫计委组织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省卫计委机关涉及政府采购预算的处室负责人组成,省卫计委机关纪委监督。本次比选根据比选申请人报价、自身的综合实力、资格、业绩及经验情况、经营状况、实施方案综合评价。由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两名候选人。 三、比选申请文件的编制 1.比选申请文件应按“比选申请文件格式”(由省卫计委提供)进行编写,版式用A4纸(附图、附表除外),文字用中文简体。所有文字、图表必须清晰可辨。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 2.比选申请文件应当对比选文件有关资格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比选申请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被授权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比选申请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比选申请文件应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4.比选申请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六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 5.比选申请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可以采用胶订、平订或线订等,不得采用活页装订方式。 四、比选申请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1. 比选申请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比选申请人单位公章。 2.比选申请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并载明比选申请人的名称、地址、电话及联系人等内容。 3.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比选申请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 五、开标(代理申请书的开启) 1.比选人将按比选申请文件递交顺序公开开启各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文件,开启地点为比选申请文件递交地点。 2.开启由比选人代表主持,邀请所有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 3.开启时,由各比选申请人代表检查比选申请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工作人员当众开启,宣读比选申请人名称、项目经理姓名、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报价等比选文件规定的内容,查验委托代理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六、评审 1.评审原则: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2.评审办法:综合确定法。 3.定标方式:比选人依据评审委员会推荐的结果确定中标人。 七、纪律和监督 1.对比选人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比选人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泄漏比选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比选申请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2.对比选申请人的纪律要求 比选申请人不得相互串通比选或者与比选人串通比选,不得向比选人或者评审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签约,不得以他人名义比选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签约;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和比选工作。 3.对评审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比选申请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比选有关的其他情况。在比选活动中,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比选程序正常进行。 4.投诉 比选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比选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省卫计委机关纪委电话:0311- 66165720 驻省卫计委纪检组电话:0311- 66165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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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天宇 孟叶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