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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特病“慢性乙型肝炎病毒感染(HBV)”可以办理了!


一、从2017年3月起,全市新增两类特病:

1、乙肝

2、肺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不含职工一档参保人员)。   


二、肝的办理:

1、时间:职工医保每月最后一周的周三,居民医保每月最后一周的周四、周五(若周四为当月最后一天,则提前一周);

2、地点:大足区中医院住院部大厅;

      咨询电话:023-43789348

3、资料:

(1)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及一寸彩照2张;

(2)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申报表 ;

(3)既往住院或门诊(就诊)病例及相关检验检查、确诊慢性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的诊断证明材料;

(4)近6个月内的用药记录或需要继续使用抗乙型肝炎病毒感染药物的证明材料;

4、领证:

提交资料次月20号后,合格人员凭身份证原件在中医院医保科领取特病证。

5、定点:

(1)定鉴定医师:蒋光泽(组长)、韦伟(组长)、邹红宇、陈李莉、王秀利、李成菊、曾理。

(2)定治疗医师:同鉴定医师。

(3)定治疗医院:区内为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经开区人民医院、区第二人民医院;区外限人民医院或中医院。最多选择两家,同级别医院仅一家。 


 

四、准入标准

(一)慢性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人群

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HBV DNA 水平:HBeAg 阳性患者,HBV DNA ≥20 000 IU/mL(相当于105 拷贝/mL);HBeAg 阴性患者,HBV DNA ≥2000 IU/mL(相当于104 拷贝/m L);


2.ALT 水平:一般要求ALT 持续升高≥2×ULN;如用干扰素治疗,一般情况下ALT应≤10×ULN,血清总胆红素应<2×ULN;

(二)对持续HBVDNA 阳性,

达不到上述标准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存在明显的肝脏炎症(2 级以上)或纤维化,特别是肝纤维化2 级以上。

2.ALT 持续处于1×ULN 至2 ×ULN 之间,特别是年龄>30 岁者,行肝组织活检或无创性检查,有明显肝脏炎症或纤维化。

3.ALT 持续正常(每3 个月检查一次),年龄>30 岁,伴有肝硬化或HCC 家族史,行肝组织活检或无创性检查,有明显肝脏炎症或纤维化。

4.存在肝硬化、肝癌、肝衰的客观依据。

五、乙肝特病患者半年内在定点医院无检查化验结果或用药记录的,医保系统将暂停乙肝特病资格。请患者每次就诊时出示医保卡及特病卡,挂特病号。

五、退出规定

(1)自取得此特病资格起,每半年应作相关检查或治疗,否则系统将停止特病资格。需重新申请鉴定此特病,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待遇。

(2)“慢性乙型肝炎病毒感染”特病患者达5年,需进行专家评估,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待遇。

六、乙肝待遇及结算标准:

1、职工医保:实行单病种限额结算,不计算起付线。限额标准为6000元/年,对参保人员当年新增特病不足一年的,报销限额按新增特病实际月数计算。

2、居民医保:门诊治疗的医保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设报销起付线,年报销限额为1000元/年/人,同时患两种或两种以上特殊疾病慢性病的,每增加一种,年报销限额增加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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