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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发改委将对药品价格行为监管放大招

  •  这两天,一份由发改委制定的关于《药品价格行为规则(试行)》征求意见函在坊间流传。该规则的7大章31条内容融合了药品的定价机制、监管机制,覆盖面广,对包括药品经营者、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多方药品价格制定或监管主体的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并且对各方的违规行为、监管方式非常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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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红线千万别踩!


文件要求药品生产经营者根据成本和市场自主制定和调节药价、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对药品进行明码标价的同时,还提出了六项违禁行为:

1、除生产自用和正常储存需求,大量囤积中药材、中药饮片或原料药,导致市场供货紧张并高价出售;

2、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

3、相互串通、操纵药品集中采购或市场价格,集中采购的轮标、围标等行为;

4、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价销售药品、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搭售药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等条件上差别对待;

5、利用虚构原价、虚假标价、虚假打折、误导性价格标示、隐瞒价格附加条件等虚假的或造成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他方与其交易;

6、其他妨害药品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

发改委自2015年6月起取消绝大部分政府定价,给药品生产和流通环节的定价释放了一定空间,但为了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则需要内外进行协同监管,企业内部的价格管理和明码标价将从源头上开始规范药品合理定价。规定中还特别提到了中药材、中药饮片、原料药的囤积问题,实际上这几类药品近年来价格波动的确很大。


2013年以来中药材价格一直处于持续低迷,2016年以来受供求、政策加压多重因素影响,中药材价格暴涨,据悉部分中药材价格的上涨势头在2017年还将延续。在价格回暖的同时,相关部门对中药材市场仍需加强监管。近年来在药品市场,医药行业原料药垄断现象比较严重,原料药价格普遍上涨,有的涨幅甚至达到20多倍,从而带动制剂价格迅速上涨。打击违法囤积,一定程度上能合理控制药价。

医疗卫生机构行为,试行规则规定不得实施以下价格行为:

1、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取消药品加成;

2、开展药品供应链延伸服务或药房托管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提高相关药企配送费,变相提高药品售价;

3、医疗卫生机构要求患者到指定零售药店购买药品;

4、医疗卫生机构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交易过程中通过索取回扣、赠药等方式获取利益;

5、其他妨害药品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

药品加成是深化医改的重要内容,政策规定2017年我国公立医院将全面取消药品加成,该份试行文件又明确指出未执行药品加成属于违规行为,将进一步加大政策执行力度。医药分开也是当前医改热点,药房托管作为医药分开的尝试方法之一,需要各方进一步规范。此外,自2016年年底开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交易过程中的回扣和商业贿赂等问题引发广泛关注,国务院13号文也指出建立医药代表备案制度,目前有消息称将在6月落实,由此来看,对这一环节的监管未来将越来越强势。

对于行政机关,若出现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设置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的条款,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等行为,都将列入处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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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管?怎么罚?


药品价格行为规则列出了详细的监管机制,规定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建立监测预警、监督检查、失信惩戒为一体的药品价格监管机制。

价格主管部门可采取宣讲、约谈、质询、提醒、告诫、调查、检查等手段,开展药品市场价格全过程监督检查。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按规定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价格主管部门建立信用记录,一旦出现价格违法失信行为,将被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进行公开曝光;未来还会逐步形成药品经营者价格失信信息与药品招标采购价格、医保支付价格信息的共享与联合惩戒机制,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

价格主管部门对药价的检测方式以日常监测、定点监测为基础,以应急监测为辅,对价格变动频繁或变动幅度较大的及时研究分析,必要时开展成本价格专项调查。根据意见函内容,市场销量大、临床使用频次高的,竞争不充分的,与国际价格、同类品种价格以及不同地区价格差异较大的,孤儿药、急危重症用药、市场短缺药等其他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这些药品都将成为价格主管部门重点监测的品种。另外,具有代表性、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的生产企业、批零批发企业、零售药店、医疗卫生机构等,将成为药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当药品市场价格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时,所在地的价格监测机构将对异常波动药品价格实行缩短监测周期、扩展监测点等临时监测和市场巡视,密切监视市场情况。

价格主管部门还将强化药品价格监测预警,建立药品编码系统,形成药品价格大数据库。此前,因为用于药品追溯的电子监管码发挥的监管作用十分有限,在实行了不到一年后就退出了监管系统。未来可能成型的药品编码系统,是否能真正在药价管控方面起到监测预警作用,还需要事实的检验。

药价的监测仅靠政府的力量还是有限的,社会监督在未来的影响力可能将不断扩大。12358价格监管平台、行业协会、多种社会组织等机构或组织的监督作用会得到更多发挥,此外,价格主管部门可聘请公众成为社会监督员,积极参与药品价格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中。   

转载自:E药经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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