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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知情权是指患者知悉与其生命健康相关信息的权利,属于患者人身权的组成部分,是一种与公民生命健康权相关的人格权利。其作为一项法定权利已经受到我国现有法律的保护。
知情同意书是患者表示自愿进行医疗治疗的文件证明。如今,患者对知情同意书存在许多不满,感觉像签“生死状”。知情同意书必须符合“完全告知”的原则,采用患者能够理解的文字和语言,使患者能够“充分理解”,“自主选择”。知情同意书不应包含要求或暗示患者放弃他们获得赔偿权利的文字,或必须举证医生的疏忽或技术缺陷才能索取免费医疗或赔偿的说明。很多的医患纠纷都是由于医生没有足够的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引起的。
一位女性患者去某医院就诊,她下腹疼痛,医生初诊为“阑尾炎”,并决定第二天为患者手术。在手术中,医生看到患者的阑尾肿胀,盆腔触及包块,肠管也与之广泛相连。经过会诊,发现此患者泌尿生殖器畸形,左肾缺失。于是主刀医生把这个情况向患者家属如实反映。医生把粘连松解后,由妇产科医生做下腹包块切除术,病理报告为平滑肌、子宫、血管纤维组织。由于粘连广泛,医生打算把患者的大部分输卵管、卵巢进行切除。于是,医院紧急派护士在最短时间内联系家属沟通此事的严重性和必要性。术后小护士们说:“那么紧急的情况下,医生您还想着找家属,救人性命要紧啊。"主治医生说:“若是手术后患者及其家属才得知医生做的这个手术会影响到她生育,他们定会对医生表示不满。而且患者刚刚结婚,好像被剥夺了生育的权利。患者家属定会将医生告上法庭。而且手术也一直进行着,对患者并没有影响。"
此事件中的医生假如没有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虽然告知患者家属患者有粘连现象,但是未告知患者家属她的生殖器官畸变的情况,没有说明切除输卵管和卵巢的必要性,这种“先斩后奏”的方式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同样关于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事件发生在某市妇幼保健院。
于小姐由于“慢性扁桃体炎”住进了医院,医院决定对于小姐进行“扁桃体摘除术”,主刀医生亲自与患者家属进行了谈话,患者家属在知情同意书上签了字。但是在手术室,原定的主刀医生突然换人了!但医院没有将更换主刀医生酌事情告诉患者家属。患者家属认为,医院换了主刀医生却没有告知家属,是侵犯患者权利的表现,要求医院承担责任并赔偿。
在之前的主刀医生与患者谈话时,已经确定了这位在患者眼前的人是主刀医生,患者也已经签字授权。医院应该遵守规定,履行承诺,更换医生应该征得患者家属的同意。否则,这属于严重侵犯患者知情权的表现。
因此,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应正确理解患者知情同意权与医生治疗决定权的关系,以便于加强医患双方的沟通和理解,体现尊重患者权利和保护医务人员的意识,减少不必要的医疗纠纷,从而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以及整个医疗服务环境的稳定发展。
法律越来越注重保护患方的知情权。医生一定要树立依法尊重患者知情权的观念,防止主观愿望虽好,客观上却侵犯患者合法权益的事情发生。尊重患者的知情权才会赢得患者的尊重,维护医院的荣誉。
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既要随时让患者了解病情、诊断、治疗计划及预后等情况,还要让患者自己取舍治疗地点和治疗方法。虽然采用通俗的语言进行告知是一件很繁琐的事情,但这是法律的要求,是医务人员必须要履行的义务。所以,医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牢固树立依法执业的观念,在医疗实践中充分尊重患者的各种权利,减少医疗纠纷发生,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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