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习以为常的知情同意过程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吗?
答案是否定的。
法律规定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按照前条第一款规定提交证据。
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说明义务并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但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除外。医疗机构提交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医疗机构尽到说明义务,但患者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现有知情同意存在的问题
(一)称谓问题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把患者签署的接受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文书称为同意书。同意书能够体现同意,不能体现选择决定。而有选择的同意,才是真正的同意;没有选择的同意,称之为“接受”,更符合客观实际。《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关于同意书的提法,默认医患双方在签署手术同意书之前已经充分沟通交流,同意书仅需要体现最终选择结果即可。但若医患纠纷,案件进入法律程序,同意书并不能体现双方口头沟通内容,医方又如何举证证明已经依法告知替代治疗方案?
(二)知情告知的时机问题
患者门诊,医生告知可以手术。患者住院,各种化验检查等手术准备就绪,在手术前一天,告知各种手术风险。这个医务人员习以为常的流程,对患者而言,产生手术准备工作都作完了,你才告诉我手术风险,医院是否在请君入瓮的想法很正常,此种情况下的接受手术,难免产生被迫、无奈、上当、心不甘情不愿等微妙的心理变化。而一旦效果差强人意乃至出现并发症,这些微妙的心理变化完全可能变成纠纷的导火索,并最终导致双方对簿公堂。
(三)知情同意的内容问题
现在临床使用的手术同意书,都具备手术风险,罕见告知替代治疗方案的。而没有替代治疗方案的手术同意书,从字面上只能理解为要么手术,要么回家。之所以手术同意书被诟病为格式条款,是因为手术同意书具备一方(医疗机构)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另一方(患者)只能要么忍、要么滚等格式条款的特征,不能体现知情-选择-决定的内容和过程。临床上不乏患者家属泪眼婆娑的签下手术同意书(也可能理解为收红包的恐吓手段),在风险出现后,在法庭上用不懂,被迫,不理解,不签字医生不给治疗、格式条款等,竭力否认同意书效力的场景。
解决方案
(一)修改手术同意书的名称为知情志愿书
如前所述,标题包含同意欠妥。从尊重患者自主权的角度,用志愿替换同意,更为恰当。
(二)规范告知流程
对于住院唯一目的是手术的患者,应当把签署知情自愿书的关口前移到门诊或者术前准备之前。只有选择了手术方案的患者,才有必要住院和进行术前准备。手术当天或者前一天告知各种风险,确实很难评价为充分告知,自愿选择。
知情自愿书应当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三)完善知情自愿书
完备的知情同意书,应当具备病情简介,可供选择的治疗方案及其利弊和注意事项。这样一式两份的知情自愿书,既充分体现了医方依法充分告知,也帮助了患方了解病情和注意事项,方便患方配合诊疗,取得最佳疗效。一旦未如愿取得最佳疗效,也方便医方举证证明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四)提高交流技巧
推己及人,换位思考,解除顾虑,取得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