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知情同意又称知情告知,指医方告知,患者选择。医方向患者告知疾病的诊断、治疗方案及其利弊风险,患者在知晓上述信息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是否治疗及选择何种治疗方案。告知是选择决定的前提,选择决定是告知的目的。
二、起源
关于知情同意的起源,通说认为因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纳粹德国和日本法西斯用抓获的战俘和关进集中营的平民做医学毒气和细菌武器实验,残害了许多无辜的生命。战后医学界人士正视这种罪恶,郑重提出了《纽伦堡法典》。在宣言中强调病人的知情权,医生应该尊重病人的权利。即告知是医生的义务,选择是病人的权利。
三、意义
(一)自主权的体现
知情同意是自主权的体现。我的身体我做主,我的疾病我做主,我的钱包我做主。知情同意强调患者的尊严,患者的人格和自由必须受到尊重。患者应当了解病情、医疗方案的利弊和风险、费用以及他们可能有哪些选择等,并有权做出选择。医生提供相关信息,但是不能代替患者做出选择。
(二)有助于医患配合,并肩作战
医患共同的敌人是疾病,疾病的诊断治疗需要医患双方的密切配合。患者了解自己不了解疾病,医生认识疾病不了解患者需求。医患双方充分沟通,有助于患者了解病情和风险,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治疗方案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费用,并在治疗阶段和康复阶段密切配合,取得最佳疗效。
四、知情同意也是风险转移过程
法律上责任自负的前提包括自甘冒险。没有自甘的前提,让患者在有选择的情况下承担未知风险, 一旦风险发生,应当由引起风险发生的人承担赔偿责任。承担风险的前提是知晓风险的存在。疾病及治疗方案的风险利弊,医生已知,患者不知。如果不对患者进行知情告知,医生自行决定治疗方案,对患者而言,虽然风险无处不在,但是让人在懵懂状态下承担风险,丧失选择规避机会,对于风险承担方不公平,故不能实现风险转移的目的。
特别是随着技术进步,医生拥有更多的治疗手段,能够治愈更多的疾病,患者平均寿命不断延长。但治疗机会和手段增加的同时,并发症等风险也有了更多的发生机会,甚至并发症有可能比疾病本身更严重。如美容整形手术中发生麻醉意外导致死亡,虽然概率很低,但一旦发生,后果极其严重。如果受术者充分了解手术风险后仍然选择整形美容手术,应当自行承担手术风险。如果受术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选择手术,丧失选择不手术或者风险更小的其他手术机会,此时风险应当医疗机构承担。
五、医疗实践中知情同意无处不在
从知情同意的理论起源来看,知情同意存在先天不足问题:因二战中的人体实验,强调知情同意,实际上二战中被迫接受人体实验的受试者,根本不可能享有知情同意的余地或可能。因战争这一非正常状态,要求正常状态下的知情同意,似乎是缘木求鱼。但实际上,在长期的医疗实践中,普遍存在未上升到理论高度、法律高度的知情同意:没有患者的同意,任何一个检查治疗都难以完成,当然也有例外,就是神志不清和精神障碍者等无法或者不能知情同意的患者。
六、为什么法律强调知情同意
虽然医疗实践中普遍存在知情同意,仍然有必要通过法律对知情同意予以规范。法律需要保护医患双方的利益:法律要考虑行为的经济成本,法律要考虑医学的发展,法律要考虑社会整体福利,法律还要解决医患双方的纠纷……因此,法律对知情同意予以明确规定,非常有必要,有意义。医务人员必须放弃唯效果论,尤其现代医学还不能完全规避疾病和诊疗风险,医生必须重视知情同意,必须遵守知情同意的法律法规。依法知情同意,是知情同意的底线。而对底线的坚守,不仅是保护患者,尊重患者;更是保护自己,成就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