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上海阳光采购网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自费药品采购和使用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针对自费药品采购、用药等问题推出组合拳。
事实上,今年5月,上海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和整治药品回扣的实施意见》,在自费药品上已作出集中采购、严禁诱导等相关规定,时隔两个月,再次出台专门性的自费药品采购和使用政策,可见政府斩断自费药品贿赂、降低自费药品价格的决心。
根据《意见》,自费药品在采购、用药方面均设置了若干限制,能进入医院已万幸,增加销量与提高利润空间可能将是妄想。这下,药企、医药代表又要哭晕在厕所了。
自费药不仅要议价还要联动
《意见》显示,对通过阳光平台采购的自费药品,全面实行“品种直接挂网,价格议定成交”的挂网采购做法。
换而言之,就是药品生产企业(或委托企业,下同)主动向阳光平台提供药品基础信息和外省市价格信息,医疗机构必须与生产企业通过阳光平台议定成交价,并将成交价在阳光平台上公开后方可采购。
而且规定,成交价不得高于同企业同品种在北京、天津、浙江、江苏、广东等省级药品采购平台上的采购价。
这还没完,自费药还要进行价格联动!
《意见》明确,医院在采购自费药品时,可参考公示的药企提供的自费药品基础信息和外省市价格,以及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历史采购价、同通用名剂型其他企业价格等信息。如此一来,自费药品药价将不再有秘密。
《意见》还明确,药品生产企业应主动提供自费药品基础信息和外省市价格信息,并按规定定期更新。如存在错报、漏报的,经核实后1年内暂停涉及药品的挂网资格,同企业1年内累计发生3次(含)以上的,1年内暂停该企业所有自费药品挂网资格。
对于现行阳光平台上已经挂网的自费药品,如近半年内无采购量的,撤销挂网信息;有采购量的,取消原企业自主申报价,医疗机构应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90天内按本通知规定与生产企业议定成交价后方可继续采购。
不得诱导强迫使用自费药品
避免不合理的自费用药,这是上海释放出的又一信号。
《意见》明确,医疗机构和医师不得诱导或强迫患者使用自费药品。确因临床需要,必须使用自费药品的,应严格履行书面告知制度,经患者或其委托人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
并且强调,医疗机构和医师不得诱导或强迫患者院外购买自费药品。对临床确实需要的,医疗机构必须予以配备,保证安全合理用药。
对个别患者人数极少、使用量极少的自费药品,如需建议患者院外购买,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审批或备案制度。
医师为患者开具自费药品,不论患者是院内或院外购买,均应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相关要求,完善门诊、住院病历及电子病历中自费药品使用记录。
与此同时,医疗机构应将患者就医时使用的自费药品纳入医院内部管理,对患者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均应开具相应的票据,并按相关财务规定管理,自费医药费金额应全部计入现金支付栏目,同时按规定如实上传医保、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
严查商业贿赂
《意见》强调,各办医主体应对定点医疗机构投资企业、出租场地经营药品器械加以清理整顿,杜绝定点医疗机构出现规避执行自费药品采购和使用管理的“体外循环”现象。
同时明确,对医疗机构采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药品经营单位销售自费药品价格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
《意见》重申,加强医药代表的登记备案管理,医药代表应严格执行只能从事学术推广、技术咨询等活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的规定。
对执行落实不到位的医疗机构要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查实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时通报药品集中采购部门暂停涉事药品的采购资格。
笔者认为,上海自费药品新政有着进步意义。从某种层面上说,政府部门放弃直接定价,让自费药品价格回归市场,接下来将是价格末端的问题。药品回归竞争,药品挂网斩断灰色交易,会否成为全国蓝本还不得而知,或许也是有可能的事。
内容来源:医药地方台(yiyaoguanchajia)
作者:三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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