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商务部市场秩序司下发了《关于做好药品流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商秩司函(2017)271号],各家媒体均及时转发,题目上虽强调了“零容忍”、“最严”等字眼,不过大多只是“划重点”摘抄了部分内容,并无多大发挥。
不过近日一篇《刚刚,商务部要对全国药品流通大排查!》的文章在某自媒体上发表,内容实在不堪卒读,不免提笔一驳,以正视听,免其误导同仁。
8月3日下发的271文件开宗明义是这么说的:“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那么这文件又源于何处呢?经查,该上级文件是由市场秩序司起草、于7月14日经由商务部办公厅签发的,其来源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精神”。再查这国字头的通知,就不难发现:这其实是6月30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发的明电——《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我们还能发现,实际上每年国家安全生产委都会发布这种通知,时间略有不同而已——毕竟安全生产应当常抓不懈嘛。
至此,文章开头说的做好药品流通安全生产的通知的情况很清晰了——国家安全生产委先发了涉及各行各业均涉及的大检查通知,然后分管行业的商务部以办公厅名义出了配套通知,接着负责细分医药流通行业的市场秩序司再出个响应文件。因此结论是:271号文件并不是6月28日食药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药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的通知》的配套文件。
因此,此次安全检查涉及的不是药品本身质量管理的内容,而是涉及避免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具体来说比如防火、防爆、防危化品泄露等。各位同仁可千万别会错了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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