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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工作的通知
各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59号)文件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疾病保障范围:重点保障群众负担较重的门诊多发病、慢性病(病种见附件),超出范围不予结算。
二、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完整的现金收支帐目和药品进销存明细帐;必须向参保患者提供微机打印的统一制定发票和费用结算清单。
医疗机构严格执行以下结算标准,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时,每次10元(不含10元)以上部分按60%支付,单次支付限额为40元;一个医疗保险参保年度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最高支付80元,不得结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不定期核查资金往来账目。
三、医疗机构须实时上传参保患者的病种、药品等诊治基本信息。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淮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多发病、慢性病病种
上呼吸道感染、咽炎、鼻炎、鼻窦炎、扁桃体炎、气管炎、支气管炎、肺炎,腮腺炎、痢疾、百日咳、急慢性肠胃炎、荨麻疹、水痘、手足口病、风湿性关节炎;慢性活动性肝病、肝硬化、糖尿病、高血压、冠心病、慢性心衰、再生障碍性贫血、脑血管意外、精神病、类风湿、慢性前列腺炎、慢性肾功能不全、红斑狼疮、帕金森、肺心病、恶性肿瘤、血液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血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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