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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搞活动老人受伤,责任谁来担?

▍来源:药店经理人   特约撰稿人:徐甜


近日我所效力的连锁药店举行了一次邀约会员顾客参观新落成总部的活动,我有幸跟踪了活动全过程。


由于连锁药店总部位于城外开发区,距离人口密集区较远,参观活动安排四个乘车站点,接送应邀会员顾客往返。活动当天早上于指定乘车站点上车时,一位许姓阿姨脚下一滑摔倒在地。扶起时直喊疼,我方立即将其送往就医,确诊为左臂尺骨骨折


许阿姨今年66岁,家中两女一子。就医当天抵达医院的二女儿与二女婿便恶语相向,“只会骗老人钱,组织什么狗P活动,早上人还好好的,现在成这样了。伤筋动骨一百天,谁给我们接送孩子,谁给做饭,你们得负全部责任!”。


经过我方再三安慰,才将三人送回家中。


三天后复查时,伤者二女、儿子见到我方人员劈头盖脸就是一顿骂并提出,除全部医疗费用外,必须为伤者提供营养费、误工费、雇佣保姆费(保姆照顾全家起居),直至伤情痊愈。粗算费用共计30000元。


这笔费用到底我方应该出吗,应该出多少呢?我们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一下。


本次事件不属于法律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但此事件中,伤者并非我方故意推倒,是自己不小心摔倒,所以此事并不属于第三方侵害行为,本条并不适用。

 

本次事件应属于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我国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体系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本次事件中组织方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有无故意或过失,是确定侵权行为的过错认定的主要依据。


如为责任事故,即违反规章制度造成的事故,渎职造成的事故等,我方(主办方)应承担过错责任(主要责任);若为意外事故,即责任以外的事故,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它具有客观性,不能被人所把握和控制,我方(主办方)只能承担无过错责任(次要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中,第二十六条指出,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针对许阿姨的遭遇,我方(主办方)认为,许阿姨与我方(主办方)在事件中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即许阿姨是自己摔伤的,不属于第三方伤害,所以自身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同时,我方(主办方)组织老人外出旅游参观,有提供安全保障服务的义务,因此也应对老人进行一定的赔偿或补偿。

 

最终,我方本着不愿意将事情闹大,不愿意家属闹事,不愿意被伤者告上法庭,怕影响企业声誉,怕影响药店销售,选择私了。在承担全部医疗费用3000元的基础上,一次性赔偿伤者2000元。

 

相信大家看的也是一身冷汗吧,开个药店除了背药品说明书外,还要背法典不成?我认为,药店作为一个特殊的销售企业,日常工作中难免遇到老年人、伤者、患者、无监护未成年人等进店发生意外情况。


这些事件中,依法药店本不用承担主责,但咱要开门做生意,咱要抵御同行的竞争,咱要扩大品牌的知名度,咱还要扛着压力发展壮大呢!别让这点小插曲影响了自己,打碎了牙往肚子里咽呗!从现在开始,撸起袖子接着干吧!

 

小贴士:


左臂尺骨骨折如果正常连接,不是畸形愈合,不属于伤残鉴定的范围。如无法伤残鉴定时,即便伤者起诉,法院在判决时也会首先考虑医疗费用,再根据出院医嘱和病理,支持部分护理和陪护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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