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对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参保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一是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二是在本市高等院校就读的学生;三是武警及武警森林支队驻县(市、区)大中队官兵;四是长期居住(一年以上)的非从业港澳台人员,以及持有居住证(有效期内)的未稳定就业人员。
二、筹资标准
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180元。
在一个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新生婴儿在出生90天内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按照本年度缴费标准缴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在出生90天后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按照本年度缴费标准缴费,从缴费后次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