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过医院的您,应该都有这样的经历吧。病情严重时、病情基本清楚时、手术前,我们医护人员会让您或您的近亲属签署叫做“病危(重)谈话记录”或“病情谈话”或“72小时知情同意书”或“手术知情同意书”等相关的文字材料。说土一点就是谈话签字,说文雅一点那就是“知情同意书”。
说到这份“知情同意书”,它的历史也比较悠久了。最早是源于二战后的妞伦堡审判。它针对纳粹医师在集中营强迫受试者接受不人道的人体实验的大量事实,认为并规定:人类受试者的自愿同意是绝对必要的。自此,知情同意逐渐应用于医患关系和临床领域。我们国家从1982年原国家卫生部颁布的《医院工作制度》开始出现患者同意的概念,到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现知情权、同意权和选择权的概念,到1994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要求双签名,到1999年《执业医师法》、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逐步规范,到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知情同意规则得到统一和2017年《民法》的进一步确认。知情同意走过了三十五个春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