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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知情同意权”,一件“走心”的事

       到过医院的您,应该都有这样的经历吧。病情严重时、病情基本清楚时、手术前,我们医护人员会让您或您的近亲属签署叫做“病危(重)谈话记录”或“病情谈话”或“72小时知情同意书”或“手术知情同意书”等相关的文字材料。说土一点就是谈话签字,说文雅一点那就是“知情同意书”。

       说到这份“知情同意书”,它的历史也比较悠久了。最早是源于二战后的妞伦堡审判。它针对纳粹医师在集中营强迫受试者接受不人道的人体实验的大量事实,认为并规定:人类受试者的自愿同意是绝对必要的。自此,知情同意逐渐应用于医患关系和临床领域。我们国家从1982年原国家卫生部颁布的《医院工作制度》开始出现患者同意的概念,到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现知情权、同意权和选择权的概念,到1994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要求双签名,到1999年《执业医师法》、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逐步规范,到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知情同意规则得到统一和2017年《民法》的进一步确认。知情同意走过了三十五个春秋。

       而在实际的工作中,我们注意到医患双方心里都有自己的小九九。作为医院,不管是管理者还是医务人员唯恐患者的实际情况、医疗风险告知地不够全面、详尽,于是将治疗可能出现的所有后果都写在知情同意书上,试图将知情同意书打造成“免责书”、“护身符”,而患者面对知情同意书上专业、晦涩的专业术语,常常感到恐惧,担心一旦发生意外,只能自认倒霉,从而认为签署知情同意书犹如签“生死状”。

      针对这些现象,昨天下午,我院医患办组织医院医护人员进行了一次“患方知情同意权与医方告知义务”的集中学习。培训学习从患者、医方等多角度剖析了知情同意权的内涵、意义以及法理依据,并详细介绍了一般治疗活动中的医方告知怎么实现,同谁告知、怎样告知等以及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怎样把最有效的信息告知患者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学习让医务人员进一步明确知情同意权是法律赋予的一项专属于患者的权利,是一项特别的人格权包括其健康利益、人格利益和人性的尊严。而知情同意权对于医务人员来说是一项义务。如何保证这项义务的顺利实现和正确行使非常重要。它关系到医患和谐关系的建立,关系到医患信任的建立。因此要求医务人员一定要通过与患者或其近亲属的有效沟通保证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得以实现。

      此次培训活动,有效地提升了我们医务人员依法行医、依法执业的思想和行动能力,更好地为患者作贴心的服务,减少和提前预防纠纷争议的发生,以便构造和谐的医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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