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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策划】仅变更执业医师注册是否能够视为聘用?

医疗监督服务系列问答 是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总队,特别策划的系列问答栏目。



上一期

卫监君向广大

卫生监督员分享了

特别策划丨如何认定非本医疗机构人员?

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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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将为大家继续解答

仅变更执业医师注册

是否能够视为聘用?


医疗监督服务系列问答之

仅变更执业医师注册是否能够视为聘用?

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2002年7月3日)第一条第一款:“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第一款:“严格人员聘用的程序:为了保证人员聘用工作公平、公正,提高工作效率,聘用单位要成立与人员聘用相适应的聘用工作组织,严格人员聘用程序。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是:……(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2003年1月1日施行)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基本程序和方法:……(七)订立聘用合同。”

可见变更执业医师注册仅仅是其能否在医疗机构合法行医的资质证明,而绝不是人员调动聘用的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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