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2018年度门诊慢性病鉴定已经完成,鉴定结果可以通过乡镇社保所进行查询。
通过门诊慢性病鉴定的参保居民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的定点医疗机构默认为本乡镇卫生院。由于条件所限,购药不便或本乡镇卫生院没有相关药品的,可以持参保人员有效证件到县医保中心增加一所县级医院或本市传染病、精神病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在非本人所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定点医疗机构选定后原则上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下一年度确需变更的,可在每年12月份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门诊慢性病参保患者须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暂未领取社会保障卡的需持有效身份证)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符合规定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实行联网即时结算,应由个人支付的,由参保患者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