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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策划丨医疗监督服务系列问答:无证行医机构非法开展诊疗活动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人员,还需再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吗?

四川卫生计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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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监督服务

系列问答

是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总队,特别策划的系列问答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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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向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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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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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将为大家继续解答

无证行医机构非法开展诊疗活动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人员,还需再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吗?


Q
A
&

医疗服务监督系列问答之


无证行医机构非法开展诊疗活动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人员,还需再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吗?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规定:“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综上,无证行医单位非法开展诊疗活动人员为非法卫技人员,不宜再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理由:

1.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是无证行医的方法和手段;

2.无证行医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属于严格意义的医疗机构,不具备《条例》第四十八条责任主体资格。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细则》第七十七条,已将“使用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作为“无证行医”从重处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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