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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监督服务
系列问答
是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总队,特别策划的系列问答栏目。
上一期
小编向广大
卫生计生监督员分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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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0日
本期将为大家继续解答
“无证行医机构非法开展诊疗活动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人员,还需再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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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监督系列问答之
无证行医机构非法开展诊疗活动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人员,还需再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吗?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规定:“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综上,无证行医单位非法开展诊疗活动人员为非法卫技人员,不宜再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理由:
1.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是无证行医的方法和手段;
2.无证行医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属于严格意义的医疗机构,不具备《条例》第四十八条责任主体资格。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细则》第七十七条,已将“使用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作为“无证行医”从重处罚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