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医保
梅河医保经办服务指南
单位参保登记业务
一、 申请条件
梅河口市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单位。
二、 所需材料
1、《单位登记表》;
2、《人员名册》;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4、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职工工资发放表,退休人员退休审批表;
8、职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备案名册(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编制手册》)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原件和复印件用A4纸复印。
三、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四、办理地点
政务大厅三楼医保经办窗口
五、 办结时限
受理之日起7个法定工作日
六、联系方式
电话:12333 (咨询) 4221573(经办)
单位合并、分立或注销登记业务
一、 申请条件
需要进行合并、分立或注销的参保单位。
二、 所需材料
1、参保单位填写《单位合并或注销登记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2、合并、注销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合并、注销证明;
3、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的有关文件。
三、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四、办理地点
政务大厅三楼医保经办窗口。
五、 办结时限
受理之日起7个法定工作日。
六、 联系方式
电话:12333(咨询) 4221573(经办)
七、注意事项
参保单位应自发生合并、分立、注销之日起30内申请办理单位合并、分立、注销变更业务。
职工参保登记业务
一、 申请条件
参保单位新录用(聘用)人员。
二、 所需材料
1、《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新增人员登记表》(一式两份, 加盖单位公章);2、录用手续:(1)新招录人员提供:录用通知书、录用审批表、招聘备案表、报到通知原件和复印件。(2)统筹外调转人员提供:调任审批表、调动审批呈报表、调动通知、商调表原件和复印件。(3)任免人员提供:任职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原件和复印件。(4)军转人员提供:复原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介绍信和调配证原件和复印件。(5)编外合同制人员和企业单位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备案名册和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3、劳动关系材料:(1)机关事业单位提供:落编审批表复印件。(2)编外合同制人员和企业单位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工资表(1)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工资核定表。(2)已在其他医保经办机构参保的应提供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证明参保证明。
5、已经在其他医保经办机构参保的应提供转出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医疗保险参保凭证。
三、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四、办结地点
政务大厅三楼医保经办窗口
五、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六、 联系方式
电话:12333(咨询) 4221573(经办)。
单位参保信息变更业务
一、申请条件
参保单位的单位名称、法人等基本信息的变更。
二、所需条件
1、参保单位填写《单位信息变更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2、工商变更登记表、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变更证明。
三、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四、办理地点
政务大厅三楼医保经办窗口
五、 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方式
电话:12333(咨询) 4221573(经办)
职工参保信息变更
一、申请条件
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的变更。
二、所需材料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出具的变更材料。
三、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四、办理地点
政务大厅三楼医保经办窗口。
五、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六、联系方式
电话:12333 (咨询) 4221573(经办)
职工在职转退休变更
一、 申请条件
参加职工医保的在职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所需材料
1.《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在职转退休变更登记表》 一式两份,( 加盖单位公章);
2.退休手续(1)机关单位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启动前退休审批表或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退休审批表原件和复印件;(2)单位提供:干部退休审批表或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表原件和复印件;(3)企业单位提供:基本养老金核定表及退休审批表原件和复印件;
3.若对工龄有异议需提供退休人员档案。
三、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四、办理地点
政务大厅三楼医保经办窗口
五、 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六、 联系方式
电话:12333(咨询) 42215739(经办)
七、注意事项
1、参保单位在未核定次月征缴通知单之前可办理人员在职转退休变更业务。
2、需要补缴的请在两天之内缴费,在确认到账之后请及时到医保局窗口办理人员在职转退休变更业务。
职工统筹内调转变更业务
一、 申请条件
我市参保人员在我市医保参保单位内部调转。
二、所需材料
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都在梅河口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参保的人员可以做统筹内变更。需提供的材料:
1、《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统筹内调动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2、调令复印件;
3、任免人员提供:任职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原件和复印件。
三、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四、办理地点
政务大厅三楼医保经办窗口。
五、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六、联系方式
电话:12333 (咨询) 4221573(经办)。
七、注意事项
1、统筹内调转变更业务须在调出单位与调入单位均未核定次月征缴通知单之前办理。
2、调入单位应于人员调转30日内为调转人员申请办理医疗保险调转手续。
职工退保变更业务
一、 申请条件
参保人员死亡。
二、所需材料
1.《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员退(停)保登记表》、《医疗保险人员关系终止表》( 一式两份, 加盖单位公章);
2.退保手续(1)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书或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四、办理地点
政务大厅三楼医保经办窗口。
一、 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五、联系方式
电话:12333 4221573
六、注意事项
1、参保单位在未核定次月征缴通知单之前可办理人员退保变更业务。
2、参保单位应于人员减少后30日内为退保人员申请办理医疗保险人员退保变更业务。
基金征缴
一、 申请条件
市医保参保单位核定并缴纳医保费。
二、所需材料
《基本医疗保险核定信息表》。
三、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四、办理地点
企业网银或银行窗口办理。
五、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六、联系方式
电话:12333 (咨询) 4221573(经办)。
保险费补缴
一、 申请条件
参保单位新增人员补缴、统筹内调转补缴、在职转退休一次性补缴。
二、 所需材料
1.新增人员补缴、统筹内调转补缴:(1)机关单位提供新增人员到本单位首次核定的工资表;(2)企业合同制人员提供合同备案名册和工资表;
2.在职转退休:(1)机关单位人员提供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退休审批表;(2)企业单位提供基本养老金核定表、退休资格审批表;
3.若对补缴月份有异议,需提供人员档案。
三、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四、办理地点
政务大厅三楼医保经办窗口。
五、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六、联系方式
电话:电话:12333 (咨询) 4221573(经办)。
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代缴
一、 申请条件
在我市居住的没有参加新农合的居民。
二、 所需材料
凭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三、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四、办理地点
政务大厅三楼医保经办窗口。
五、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六、联系方式
电话:12333 (咨询) 4221573(经办)。
核定参保单位缴费基数
一、申请条件
梅河口市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单位。
二、所需材料
1、《单位登记表》;
2、《人员名册》(除纸质外,还需申报Excel表格电子文档用U盘拷贝,按应发工资申报);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4、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企业上年度会计总账、明细账复印件(应发工资页);
7、企业上年度工资台账;
8、企业应付职工薪酬、人工成本表;机关事业单位上年度部门工资统计表;
9、机关企事业单位上年度1月、2月、12月工资发放明细表。
三、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四、办理地点
政务大厅三楼医保经办窗口。
五、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六、联系方式
电话:12333 (咨询) 4221573(经办)。
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核定
一、 申请条件
梅河口市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单位。
二、 所需材料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需提供材料名称:参保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
四、办理地点
政务大厅三楼医保经办窗口。
五、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六、联系方式
电话:12333 (咨询) 4221573(经办)。
医疗保险关系转移
一、 申请条件
需要进行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参保人员。
二、 所需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新参保地出具《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三、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四、办理地点
政务大厅三楼医保经办窗口
五、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六、联系方式
电话:12333 (咨询) 4221573(经办)。
医疗保险关系接续
一、 申请条件
需要进行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参保人员。
二、 所需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原参保地《参保凭证》和《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
三、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四、办理地点
政务大厅三楼医保经办窗口
五、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六、联系方式
电话:12333 (咨询) 4221573(经办)。
参保单位开具参保证明
一、申请条件
梅河口市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单位。
二、所需材料
单位出具介绍信。
三、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四、办理地点
政务大厅三楼医保经办窗口。
五、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六、联系方式
电话:12333 (咨询) 4221573(经办)。
职工开具参保证明
一、 申请条件
参加医疗保险并缴费人员。
二、所需材料
身份证复印件。
三、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四、办理地点
政务大厅三楼医保经办窗口。
五、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六、联系方式
电话:电话:12333 (咨询) 4221573(经办)。
工伤(亡)人员待遇补助申领业务
一、申请条件
1.工亡待遇申领:参保职工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亡或视同工亡的,参保单位可以为其申领工亡待遇。
2.工伤待遇申领: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并且取得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的工伤人员。(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以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按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签订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三方协议的工伤人员。
二、所需材料
(一)工亡待遇申领:
1.工亡职工登记表;
2.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 居民死亡医学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 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 供养亲属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
6.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7. 供养亲属是孤儿、孤寡老人,需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加盖公章;
8. 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9. 工伤职工工资核定表
10. 提供单位对公账户及票据(注明事由、加盖单位公章);
11. 如此次工伤事故因第三方造成伤害的,根据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四十九条,实行差额赔付,在依法获得第三方经济赔偿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经办人需提供以下材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或仲裁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第三方赔付明细。
(二)工伤待遇申领
1. 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2. 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3. 工伤人员工资核定表原件。
4. 工伤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5.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 提供单位对公账户及票据(注明事由、加盖单位公章)。
7. 如此次工伤事故因第三方造成伤害的,根据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四十九条,实行差额赔付,在依法获得第三方经济赔偿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经办人需提供以下材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或仲裁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第三方赔付明细。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工伤职工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书》(一式叁份,工伤职工签字,用人单位盖章)。
2.《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3. 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4. 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5. 工伤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6.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提供单位对公账户及票据(注明事由、加盖单位公章)。
三、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四、办理地点
政务大厅医保经办窗口
五、办结时限
限时办结(受理之日起15个法定工作日)。
六、联系方式
12333 (咨询) 0435-4221573(经办)
工伤保险事故备案登记业务
一、申请条件
参保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事故发生和职工救治的情况报医保局登记备案。
二、所需材料
1.《工伤保险参保单位事故报告备案表》。
三、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四、办理地点
政务大厅医保经办窗口
五、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六、联系方式
12333 (咨询) 0435-4221573(经办)
七、注意事项
1.《工伤保险参保单位事故报告备案表》一式贰份,一份用人单位留存,一份医保局留存。
2.工伤保险事故备案登记是为及时录入工伤康复快报信息,为工伤人员做工伤康复评估,工伤人员持工伤康复定点机构出具的工伤康复评估报告,才能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无工伤康复评估报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不予受理。
工伤人员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申报业务
一、申请条件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工伤人员。
二、所需材料
1.《工伤人员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
2. 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3. 工伤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三、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四、办理地点
政务大厅医保经办窗口。
五、办结时限
限时办结(受理之日起7个法定工作日)。
六、联系方式
12333 (咨询) 0435-4221573(经办)
七、注意事项
1.参保单位经办人持《工伤人员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申请表》(填写应由单位填写的内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再由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审核确认后,持《工伤人员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申请表》按照配置项目和限额标准配置(更换)辅助器具。
2.工伤人员配置(更换)辅助器具发生的符合省直工伤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费用,由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与辅具配置定点机构结算,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辅具配备定点名称:(1)吉林省假肢康复中心,地址: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2721号,联系电话:0431—87972535。(2)恩德莱精博假肢矫型器(北京)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地址:长春市南关区永春路和西四马路交汇处省灯饰城3楼。 联系电话:0431¬—82910496。
工伤人员康复申报业务
一、申请条件
经省工伤康复评估专家委员会评估,符合工伤康复条件的工伤人员,可以申报工伤康复。
二、所需材料
1.《吉林省工伤康复申请表》(一式两份, 加盖单位公章)。
2. 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 工伤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 工伤康复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四、办理地点
政务大厅医保经办窗口。
五、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六、联系方式
0435-4221573
七、注意事项
1.需要继续康复的,应提前一周持工伤康复中心出具的康复中期评估报告、《吉林省工伤康复申请表》、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工伤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续批申请手续。
2.经审核同意后,用人单位持《吉林省工伤康复申请表》前往工伤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费用,由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与定点康复机构结算,超出规定支付范围和标准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定点医院变更登记
一、申请条件
参保人员因参保地定点服务机构条件所限或因危重症,符合分级诊疗和转诊转院政策规定需要转外就医的。
二、所需材料
1、《工伤保险转诊、转院申请表》:
2、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有效印章)。
三、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四、办理地点
政务大厅医保经办窗口。
五、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六、联系方式
12333 (咨询) 0435-4221573(经办)
七、注意事项
1、《工伤保险转诊、转院申请表》一次有效,如再次变更定点医院,需重新申请。
2、经审核同意后,用人单位持《工伤保险转诊、转院申请表》就医,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费用,由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支付,超出规定支付范围和标准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费用报销业务
一、申请条件
1.经核准的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
2.经核准的转诊转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经核准的异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4.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首发医疗费用。
5.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在经核准的地区内因工伤住院治疗(含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的工伤人员所产生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二、所需材料
(一)医疗、生育、离休医疗费用报销
住院
(1)有效票据(加盖清晰的有效印章);
(2)费用清单(加盖清晰的有效印章);
(3)住院病历(需加盖医院病历复印专用印章):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住院手术的需提供手术记录、生育住院的需提供分娩记录)、相关检查检验报告单、医嘱单;
(4)出院诊断书;
(5)如申报费用总额超过一万元,需填写《诚信承诺书》;
(6)参保人社会保障卡;
(7)报销本人的银行借记卡;
(8)报销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9)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10)若报销本人死亡,必须提供死亡证明。
(二)工伤人员医疗费用报销
1.门诊(首发工伤人员医疗、急诊、转诊转院费用报销)
(1)有效票据(加盖清晰的有效印章);
(2)费用清单(票据上有明细可替代);
(3)门诊病历手册;
(4)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5)工伤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6)单位经办人提供帐号及票据(注明事由、加盖单位公章);
(7)到统筹地区外就医的住宿发票原件、乘坐交通工具的有效票据原件(急诊、转诊报销时需要提供);
2.住院
(1)有效票据(加盖清晰的有效印章);
(2)费用清单(票据上有明细可替代);
(3)住院病历(需加盖医院病历复印专用印章):包括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住院手术的需提供手术记录)、相关检查检验报告单、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
(4)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5)工伤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6)单位经办人提供帐号及票据(注明事由、加盖单位公章);
(7)统筹地区外就医的住宿发票原件、乘坐交通工具的有效票据原件(急诊、转诊报销是需要提供);
3.伙食补助费
(1)住院结算票据复印件(加盖清晰的有效印章);
(2)住院病历首页(加盖清晰的有效印章);
(3)出院诊断书(加盖清晰的有效印章);
(4)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5)工伤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四、办理地点
(一) 在定点医院直接持社会保障卡结算;
(二) 政务大厅三楼医保经办窗口。(无法直接刷卡结算的)。
五、办结时限
限时办结(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六、联系方式
0435-4221573(经办)、 0435-4728098(医疗、生育政策)、
0435-4303097(工伤政策)、0435-4303096(离休政策)。
七、注意事项
1.报销材料一经受理恕不查阅、退还,如有需要请先自行复印保存。
2.报销受理7个工作日后可直接查询是否到账。
3.您当年就医发生的医疗费请于次年1月31日前到政务大厅医保经办窗口申请报销,逾期视为您个人自动放弃。
个人账户提取业务
一、申请范围
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及参保缴费单位长期驻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其异地就医待遇生效期间,门诊医疗费用暂不能直接结算的,经本人申请,可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提取个人账户余额。
二、所需材料
1.居住地医药机构有效票据;
2.参保人社会保障卡;
3.报销本人的银行借记卡;
4.报销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若报销本人死亡,必须提供死亡证明。
三、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四、办理地点
政务大厅三楼医保经办窗口。
五、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六、联系方式
0435-4221573。
七、注意事项
1.个人账户提取额依据参保人提供的异地就医待遇生效期间票据总额核定。
2.受理之日起7个法定工作日内到账。
3.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参保人社会保障卡中个人账户金额。
4.您当年就医发生的医疗费请于次年1月31日前到政务大厅医保经办窗口申请报销,逾期视为您个人自动放弃。
门诊特殊疾病业务
一、申请条件
恶性肿瘤放疗;恶性肿瘤化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精神分裂症治疗;结核病抗结核治疗;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艾滋病;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综合征;乙型、丙型肝炎只享受长效干扰素一次性48周治疗;血友病。
二、所需材料
1.《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特殊疾病申请表》(在选定就诊医院的医保科申报、打印,加盖医院公章);
2.近期住院病历的复印件;如未住院提供门诊病历(加盖有效印章);
3.注明详细诊疗方案的诊断书;
4.参保人小二寸近期免冠照片三张;
5.参保人社会保障卡;
6.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四、办理地点
梅河口市定点医疗机构。
五、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六、联系方式
0435-4221573。
七、注意事项
1.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按其就诊医疗机构住院的有关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以一个年度门诊医疗费计算起付标准。一个自然年收一次起付线,费用直接在院端结算。
2. 参保人员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的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重新办理手续,否则不予报销。
女职工生育业务
一、申请条件
参保女职工怀孕后可以申请此待遇。
二、所需材料
1.参保人身份证;
2.参保人社会保障卡;
3.结婚证;
4.准生证;
5.围产期保健手册。
三、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四、办理地点
梅河口市生育定点医疗机构。
五、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六、联系方式
0435-4221573(经办) 12333(咨询)
七、注意事项
1.梅河口市生育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及联系电话:
梅河口市中心医院:0435-4250225;
梅河口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0435-4228234。
2.生育待遇开通后,参保人员在生育定点医疗机构持卡结算,符合梅河口市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个人不承担,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补贴奖励业务
一、申请条件
参保女职工生育新生儿,产后可一次性申请围产补贴;参保男职工配偶生育新生儿,产后可一次性申请护理补贴(配偶无工作可同时申请围产补贴)。
二、所需材料
1.参保女职工和配偶生育的男职工
(1)《生育保险生育护理补贴、围产补贴审核表》
(2)《生育保险补贴申领表》;
(3)新生儿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4)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5)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无工作男职工配偶
(1)《生育保险生育护理补贴、围产补贴审核表》
(2)《生育保险补贴申领表》;
(3)新生儿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4)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5)女方失业证原件复印件(农村户口提供失业证明);(6)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四、办理地点
1;梅河口市生育定点医疗机构。
2;政务大厅三楼医保窗口
五、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六、联系方式
0435-4221573。(经办) 12333(咨询)
七、注意事项
1.受理之日起7个法定工作日内到账(无工作男职工配偶领取补贴办结时限为次年1月31日)。
2.补贴费用请于子女出生后至次年1月31日前办理,逾期视为您个人自动放弃。
3.梅河口市生育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及联系电话:
梅河口市中心医院:0435-4250225;
梅河口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0435-4228234。
4.生育待遇开通后,参保人员在生育定点医疗机构持卡结算,符合梅河口市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个人不承担,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无工作男职工配偶生育业务
一、申请条件
参保男职工配偶无工作、无生育保险(含生育待遇),怀孕后可以申请此待遇。
二、所需材料
1.《梅河口市生育保险无工作男职工配偶生育待遇申请表》;
2.女方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4.准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5.围产期保健手册原件和复印件;
6.女方失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农村户口提供失业证明);
7.参保人社会保障卡;
8.参保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四、办理地点
政务大厅三楼医保经办窗口。
五、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六、联系方式
0435-4221573。 12333(咨询)
异地就医业务
一、申报范围
1.参保人员因公在外地长期工作6个月以上的。
2.参保人员根据户籍管理规定取得居住地户籍或根据居住证管理规定取得居住地居住证(或居住登记6个月以上,下同)的。
二、所需材料
(一)长期派驻外地工作人员
1.《吉林省梅河口市医疗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申请表》。
2.相关证明资料
(1)有驻外分支机构的单位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事业单位)、统一信用代码证(机关和中直单位)或者工商营业执照(企业单位);无驻外分支机构的单位,应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和异地购房合同、租房、租柜协议复印件(加盖有效印章)等辅助证明材料。
(2)属劳务派遣性质的单位,派遣方与用工方签订的派遣协议中明确工作地点的,应提供派遣协议复印件(加盖有效印章),没有明确工作地点的,应由用工方出具异地工作的书面证明(加盖有效印章)。
(3)单位驻外工程施工情况说明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参保人社会保障卡。
4.参保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长期异地居住
1.《吉林省梅河口市医疗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申请表》。
2.居住地户口簿(居住地身份证)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参保人社会保障卡。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四、办理地点
政务大厅三楼医保经办窗口。
五、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六、联系方式
0435-4221573。(经办) 12333(咨询)
七、注意事项
(一)结算方式
办理异地就医后,医疗费用分直接结算和非直接结算两种方式。
(二)异地就医
1.您在选定生效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直接结算医疗费用,可持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您在选定生效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非直接结算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垫付,按规定携带相关手续到政务大厅医保经办窗口申请报销。
2.如您需要变更选定的非直接结算定点医院或临时回到参保地就医、取消长期异地业务,请携带《吉林省梅河口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申请表》、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参保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参保地医保局办理;如您需变更居住地,请到参保地经办机构重新办理,所需材料同第二条。
3.如您突发急诊在非定点医院发生急诊就医,请在规定时间内至参保地医保局办理急诊相关手续。
4.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的长期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因居住地定点医院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外就医的,由居住地定点医院出具转院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然后按规定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四)其他
1.异地就医业务审核通过后,请在所选择定点医院范围内就医,异地就医待遇生效期间,本地医保待遇封锁。
2.长期异地就医业务审核通过后,异地就医待遇从办理之日起生效;在职人员取得就医地户籍、退休人员取得就医地户籍或居住证的,异地就医待遇长期有效;在职人员取得就医地居住证的,居住证有效期即为异地就医有效期限。
3.您在直接结算定点医院住院费用因个人原因应直接结算未直接结算的,回到参保地医保局申请报销,报销时基金支付比例降低10%;若您未履行规定备案程序,自行异地就医人员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20%。
4.当年发生的非直接结算医疗费请于次年1月31日前到政务大厅三楼医保经办窗口申请报销,逾期视为您个人放弃该权利。
异地生育业务
一、申请条件
1.参保女职工,因随军、户口在异地或工作在异地等情况需要异地生育的可以申请此待遇。
2.无工作男职工配偶怀孕后,因户口在异地等情况需要异地生育的可以申请此待遇。
二、所需材料
1.女职工
(1)《梅河口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申请表》;
(2) 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3) 准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4) 围产期保健手册原件和复印件;
(5) 参保人社会保障卡;
(6)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7)户口在异地或工作在异地需提供异地户口或异地工作证明。
(8)随军家属需提供部队随军证明。
2. 无工作男职工配偶
(1)《梅河口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申请表》;
(2) 女方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 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4) 准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5) 围产期保健手册原件和复印件;
(6) 女方失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农村户口提供失业证明);
(7) 参保人社会保障卡;
(8)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9)户口在异地或工作在异地需提供异地户口或异地工作证明。
(10)随军家属需提供部队随军证明。
三、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四、办理地点
政务大厅三楼医保经办窗口。
五、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六、联系方式
0435-4221573(经办) 12333(咨询)
七、注意事项
1.异地生育生效期间封锁本地待遇。
2.您此次异地生育发生的医疗费请于次年1月31日前到我局申请报销,逾期视为您个人自动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