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就处方外流的细则做出规划。这是继4月28日国务院公办厅正式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后,首个落实该文件的省份,不难预测,广东省的“试点方案”或将成为其他省份的方案范本。
有关“处方外流”的议题近年不绝于耳,但始终“雷声大雨点小”。业内人士归纳,处方外流长期囿于三种结果:
医疗机构缺乏处方流转的能动性,“可流通”的处方量较小,或基于医联体而回流基层医疗机构;
互联网医疗未成气候,限于患者习惯以及政策限制,所生产的处方尚未达到一定规模/量级;
部分医疗机构试图利用政策空隙完成处方“变现”,使处方在院内药房或合作药房间定向转移。
这种局面的形成源于国内医疗体制的积弊,需要新政的不断渗透,更需要实践的不断“腐蚀”。从央地两级的动态政策看,显然,处方外流已经成为不可扭逆的趋势,所缺失的正是可以使时间的加速的落地方案。
就广东省的《行动计划》来看,已经在相当程度上触及了处方外流的核心,提纲挈领的规定已然覆盖处方外流的全部流程和关键环节,或能推动处方外流的加速。
笔者认为,广东省这次针对处方外流,不再流于形式而是来真的!
延续顶层设计原则,赋予互联网医院合法性。
从具体规定来看:
(1)允许医疗机构使用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在实体医院基础上,运用互联网技术提供安全适宜的医疗服务,允许注册或者备案的执业医师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允许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后在线开具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处方。
(2)支持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搭建互联网信息平台,开展远程医疗、健康咨询、健康管理服务。
(3)鼓励发展网约护理、网约家庭医生、网约家庭药师等服务,为居民在线提供健康咨询、慢性病随防、延伸处方、健康管理等服务。
这些规定的表象是认可“互联网+”的法律地位,而本质则是授予“电子处方”合理合法的存在依据。我们讲,电子处方是推动处方外流不可或缺的关键因素,无论从公平还是效率的角度讲,上述规定都有利于提高处方的流动性。
导入医保支付政策,引导网络诊疗的氛围形成。
互联网医院相比传统医疗机构始终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尤其在医保政策方面更是长期被边缘化,这一方面导致互联网医院的核心竞争力缺失,另一方面也致使患者对互联网医院望而却步。《行动计划》规定,“对基于互联网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属基本医疗服务的,按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执行,并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这无疑将促使患者向互联网医院分流,加快形成互联网诊疗的氛围。从某种意义上讲,一旦患者养成对互联网医院的依赖习惯,形成特殊的“买方市场”,那么,处方外流将同步实现,或者,至少在互联网医院上建立起重要的侧枝循环。
推进信息共享,打破医疗机构信息孤岛。
《行动计划》中提及的信息建设,包括但不限于两种,一是居民医疗健康信息,二是处方流转信息。当下全国多地均在探索建立“处方信息共享平台”,但笔者认为,现阶段的处方共享平台尚未实现政府、医院与药店间的信息联通与协同,利益纠葛仍是主因。其中,医疗机构始终将医患信息视为“私有财产”,利用长期形成的“信息孤岛”进行变相保护,这成为处方外流的重要障碍,广东省要求“信息共享”,事实上是在根源上改变医疗机构的优势思维和优势地位,将对处方外流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
重视“社会力量”,指明处方外流方向。
《行动计划》中多处提及“社会力量”,这对药店来讲实是值得喜大普奔的讯号。具体来看:
(1)推广处方流转平台,发展配送中心,支持医院、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药店、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共同参与处方流转、药品物流配送。
(2) 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和运营药事服务平台,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居民提供审方、合理用药咨询和精简处方等社会化药事服务。
(3)推广智慧药房,鼓励医院处方外配、信息共享,改造传统药品保障流程,为患者提供“一站式”药事服务。
毫无疑问,药店被医改边缘化的局面将得到较大改观,至少处方外流的大部分份额会落在药店。但是,盲目乐观也是要不得的!
以广东省为例,药店数量超过5万家,是否能够均等地分享处方外流的红利?(你微微上场的嘴角已经给出了答案)那么,谁才能成为赢家,这是必须要考虑的问题。结合《行动计划》以及相关政策,受益药店至少具备以下条件:
满足药店分级分类管理中关于处方药销售资质的相关要求,这是底限;
具备承接处方外流的“药事服务”能力,至于标准嘛,坐等规定吧;
具备连接居民健康信息平台、处流流转平台的信息化能力,虽是易事,却也需要提个醒;
单独设置的专业处方药房或成为标配,具体可参见“梧州模式”……
以上论断中有一定的想当然的成分,但是其中绝大多数会成为事实;继而,广东会成为全国的起点,未来处方外流会触手可及,当然也可能会遥不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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