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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药品不占药占比,又有一省落地

来源:医药云端工作室



2016年以来国家有关部委对39种临床必需、疗效确切和价格昂贵的药品组织了专家谈判。39种国家谈判药品对于促进高值药品公平可及减轻患者经济负担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公立医院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有需必采”原则保障患者合法用药权益。 


7月30日(昨日),湖南省卫计委发出通知,国家谈判的39种药品暂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统计范围暂实行单独核算、合理调控。



药占比是公立医院的重要考核指标,国家要求在2017年内实现药占比控制在30%左右,药占比从2015年之前普遍的45%,要在年内实现30%的目标,医院有很大的压力。在此压力下,公立医院对于药品使用变得非常谨慎,从而对药品销量形成一定的影响,在此政策影响下,处方外流是发展趋势。





以下是全国各地关于谈判药品不纳入药占比情况汇编:


黑龙江

2018年7月18日,黑龙江省卫计委发布通知,就国家谈判药品的临床使用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要求参照其他省(市)的做法,国家谈判药品(包括谈判药品仿制药)及医保目录内的伊马替尼、达沙替尼暂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考核。


辽宁

2018年7月16日,辽宁省卫计委发布《辽宁省加大仿制药采购使用的政策支持力度》,明确基本药物和公立医院在普通门诊中使用的属于医保目录中按照高值药品规定进行管理的药品(主要是肿瘤靶向治疗药物),不纳入公立医院药占比计算范畴。

 

天津

2018年3月6日,天津发布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供应保障的实施意见,对国家谈判药品实行单独管理,单独监测药占比,单独安排资金保障,不占用医院预算额度,实行“定医院、定医师、定病种”专项管理。

 

这意味着天津对国家谈判药品的管理提供了另一种解决思路,即不纳入医院正常的药占比考核而是单独监测,不是不管而是单独管理,并且最为重要的是不占用医院预算,这下,医生的处方可以稍稍有些松绑了!

 

海南

2018年4月11日,海南发布通知,明确国家谈判的39种药品暂实行单独核算(门诊、住院),不列入药占比统计范围,合理控制,同时各级公立医院的特殊门诊用药也不列入药占比统计。

 

宁夏

2018年5月7日,宁夏卫计委发布通知,要求做好统筹区域各医疗机构药占比指标的调配核定,对使用国家谈判的39种药品暂实行单独核算(门诊、住院),不列入药占比统计范围,合理控制。

 

重庆

2017年4月19日据重庆市卫计委发布文件《关于不将国家谈判药品纳入药占比统计的通知》显示,该市卫计委计划在2016-2017年药品采购周期内,对国家谈判药品(替诺福韦酯、埃克替尼、吉非替尼)暂实行单独核算,各医疗机构统计、填报药占比指标时不计算此3个药品。

 

安徽

继重庆之后,安徽省卫计委于2017年11月15日发布《关于加强药品采购使用管理的通知》明确指出国家谈判药品不纳入药占比。《通知》要求各地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谈判药品政策,切实做好相关政策衔接,提升药物可及性,让更多患者受惠,增强群众认同感和获得感。国家谈判药品暂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考核,实行单独核算、合理调控。

 

吉林

2017年9月6日,吉林省人社厅发布《关于印发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7]58号)中指出,将36种谈判药品纳入特殊用药范围,特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早期,在公道用药的基础上,暂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总额控制指标考核。

 

广东

2017年11月23日,广东省卫计委也“加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品控费的通知》,在严控药品费用、强调药占比考核的同时,将国家谈判药品与中药饮片一道排除在药占比计算公式中(药占比=医院药品收入(不含中药饮片收入、国家谈判药品收入)/医疗总收入×100% )。

 

甘肃

2017年11月,甘肃发布《关于埃克替尼等首批国家谈判药品挂网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首批谈判药品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的采购数量暂实行单独核算(不占药占比考核),合理调控,且费用不计入住院或门诊医保补偿支付限额。

 

浙江

2017年11月21日,浙江省5部门发布征求该省《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意见的公告,意见中明确要求“卫生计生部门要及时将纳入大病保险特殊药品挂网采购,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考核范围”。

 

2015年,浙江省人社厅经过谈判,从31种高值药品中遴选出15种特殊药品,分别是:格列卫、力比泰、易瑞沙、里葆多、爱必妥、晴唯可、抗人T细胞兔免疫球蛋白、赫赛汀、诺其、美罗华、类克、福斯利诺(碳酸镧)、泰欣生、索马杜林、复泰奥。此后,这些特特药陆续纳入各地市的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意见提出,原则上,大病保险最低支付比例不低于60%。虽然不占药占比考核,但要求加强医疗机构辅助性、营养性等临床重点监控药品管理,扩大处方点评覆盖面,提高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水平,将所节省大病保险基金用于加大大病患者保障力度。不过,后面在正式文件中修改了这一规定,很是遗憾!


内蒙古

 2016年11月,自治区卫计委发文《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等7部委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内卫计药政发〔2016〕184号),其中指出国家3个谈判药品(第一批谈判产品)在医疗卫生机构的采购数量暂实行单独核算、合理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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