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特殊药品可在零售药店购买
2018-08-09 09:00 来源: 西海都市报 作者: 莫青
记者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为进一步减轻就医负担,切实保障参保患者重特大疾病特殊用药需求,我省出台《关于做好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将国家谈判的36种药品和《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中的抗肿瘤靶向药品纳入特殊药品范围,极大地促进了国家谈判药品在我省贯彻落实,扩大了参保患者的用药范围和用药渠道。
《通知》明确了特殊药品范围及使用范围、相关政策及服务管理、基金支付标准和结算方式等。今后,需使用特殊药品治疗的参保患者可凭责任医师开具的处方在医院住院和门诊使用,或到零售药店购买,按规定享受现行的医保住院政策,且门诊使用或零售药店购买特殊药品不设起付线,为参保患者打开了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使用特殊药品的“双通道”模式。同时,为确保参保患者的用药安全,政策规定对于使用特殊药品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责任医师、参保患者实行准入管理,医保经办机构将通过完善协议内容、明确责任义务、强化监管考核等措施,加强特殊药品使用管理服务工作。
《通知》要求全省人社部门及医保经办机构要认真抓好政策的组织实施,通过新闻媒体、经办服务窗口等多渠道、多平台,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解释,让群众充分了解、理解、掌握政策,正确引导群众预期,让群众真正感受到改革带来的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