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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为规范九江市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的服务行为,鼓励和引导各类医药机构公平参与竞争,促进定点医药机构为参保患者提供良好服务,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40号)、《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九江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九人社发[2017]23号)精神,现就做好2018年九江市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准入评估范围
九江市市区内(含浔阳区、开发区、濂溪区)依法设立的各类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符合准入条件且经评估合格后均可纳入准入范围。
二、准入评估原则
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准入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便于医疗保险监督管理,中、西医并重的原则;坚持注重发挥基层医药卫生机构的作用的原则;坚持引入竞争机制,促进医药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药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药服务成本和提高医药服务质量的原则。
三、准入评估基本条件
(一)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依法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的执业许可证,或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
3.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4.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
5.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三级医疗机构及二级综合性医疗机构应有专门管理医疗保险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其他医疗机构应有专职管理医疗保险工作的人员;
6.配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联网结算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有相应的管理和操作人员;
(二)申请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书》和《营业执照》;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3.具有整洁的营业场所,营业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设置医疗保险专门服务区域,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能力;
4.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执业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专业培训合格;
5.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相应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6.经营药品品种(不含中药饮片)不少于800种,其中医保药品不少于药品总量的80%;
7.药店内不得摆放和兼营日用品、食品、化妆品等非医药类商品;
四、评估准入流程
(一)集中受理申请(2018年12月10日至2019年1月11日)
1.医疗机构准入申请
医疗机构对照准入基本条件,并结合《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自评表》(见附件5-1至5-4)进行自评,如符合基本条件且自评得分85分以上(含85分,其中门诊医疗机构得分80分以上),如实准备以下材料于2019年1月11日5点前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1)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见附件7-1);
(2)《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自评表》(完成自评得分和自评说明);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和复印件,《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军队医疗机构另需提交军队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及有偿收费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医疗机构设置批复文件、等级评审文件及复印件;
(5)有大型医疗设备的医疗机构需提供大型医疗设备清单(附发票);
(6)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服务量(包括门诊人次、次均门诊费用等)、住院服务量(包括住院人数、平均住院日、次均住院费用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证明材料;
(7)职工花名册(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科室、岗位、职称原件和复印件、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参加医疗保险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只提供原件;
(8)医疗机构内部平面图、地理位置示意图;
(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0)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8)。
(11)《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自评表》的自评佐证材料,佐证材料按照自评表中的评分项目顺序依次排列。
(12)申报市本级定点医疗机构基本信息表(见附件7-1-1至7-1-10)。
注:(3)、(4)、(5)、(7)、(9)项材料中的原件在受理时核对无误后返还。(1)至(11)项材料需按顺序扫描成电子档,其中(1)至(10)项放入“基本条件材料”文件夹,第(11)项的自评佐证材料按综合评估自评表中的“序号+评估细项”命名,如“1-开业时间”,然后将所有的佐证材料放入“自评佐证材料”文件夹,最后将“基本条件材料”文件夹和“自评佐证材料”文件夹及第(12)项(附件7-1-1至7-1-10)的电子版一并放入“****(单位)市本级定点医疗机构申报材料”文件夹。单位申报时需将(1)至(12)项纸质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并将“****(单位)市本级定点医疗机构申报材料”文件夹电子版一并上报。
2.零售药店准入申请
零售药店对照准入基本条件,并结合《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综合评估自评表》(见附件6)进行自评,如符合基本条件且自评得分85分以上,如实准备以下材料于2019年1月11日5点前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1)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和《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见附件7-2);
(2)《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综合评估自评表》(完成自评得分和自评说明);
(3)《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4)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原件和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5)药品经营品种清单、收费标准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6)职工花名册(序号、姓名、身份证号、岗位、职称原件和复印件、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参加医疗保险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只提供原件。属连锁药店的需按申请准入分店名,提供人员花名册及参保证明材料。
(7)药店内部平面图、地理位置示意图;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9)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8)。
(10)《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综合评估自评表》的自评佐证材料,佐证材料按照自评表中的评分项目顺序依次排列。
(11)申报市本级定点零售药店基本信息表(附件7-2-1至7-2-6)。
注:(3)(4)、(6)、(8)项材料中的原件在受理时核对无误后返还,复印件需全部加盖单位公章。(1)至(11)项材料需按顺序扫描成电子档,其中(1)至(9)项放入 “基本条件材料”文件夹,第(10)项的自评佐证材料按综合评估自评表中的“序号+评估细项”命名,如“1-开业时间”,然后将所有的佐证材料放入“自评佐证材料”文件夹,最后将“基本条件材料”文件夹和“自评佐证材料”文件夹和第(11)项(附件7-2-1至7-2-6)的电子版一并放入“****单位市本级定点药店申报材料”文件夹。单位申报时需将(1)至(11)项纸质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并将“****单位市本级定点药店申报材料”文件夹电子版一并上报。
(二)集中开展评估
市医疗保险局根据定点医药机构申请情况,制定评估方案,并组织评估小组围绕综合评估表中的评分项目,按照住院医疗机构、门诊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分类进行综合评估。综合评估满分为100分(其中门诊医疗机构为90分),计算分值时去除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通过计算平均分的形式得出各医药机构的综合评估得分。综合评估工作结束后九江市医疗保险局将通过九江市医疗保险局门户网站公示综合评分在达标线以上的医药机构名单。
(三)签订服务协议
公示无异议后,九江市医疗保险局将与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在平等沟通、协商谈判的基础上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并通过九江市医疗保险局门户网站对外发布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受理地点:九江市医疗保险局稽核审计科
受理人: 占新琴 张 敏 电话: 8572796
附件:
1.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基本条件
2.申请定点零售药店基本条件
3.申请定点医疗机构需提供的材料
4.申请定点零售药店需提供的材料
5.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1-4)
6.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综合评估表
7.有关申请材料的表样
8.承诺书
九江市医疗保险局
2018年11月9日
文字提供:稽核科
详情请点击下图“阅读原文”,参阅九江医保网(http://www.jxjjyb.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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