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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居民医保政策来了!你想知道的全在这儿,快看!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有哪些?

淄博市行政区域内高等院校、中专和技校学生、中小学阶段学生、少年儿童(含新生儿)以及其他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的成年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缴费标准是多少?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采取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办法。2019年度成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310元,学生和儿童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10元。

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度残疾人个人不缴费,由政府按规定予以代缴。

新生儿出生后六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后,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上半年出生的新生儿缴纳210元,下半年出生的缴纳105元。

 三、城乡居民如何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为2018年的101日至1231日。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成年居民和未成年居民可提供户口簿到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人社所办理参保手续;区县属中专和技校学生、中小学阶段学生和入园儿童也可由学校办理参保手续,居民医疗保险费统一实行社保卡代扣。高等院校学生、市属以上中专和技校学生由所属院校负责代收代缴。

1、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当足额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城乡居民未及时参保缴费的,以参保时的缴费标准(含财政补助部分),从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之月起或符合参保条件时,补足应缴未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自补缴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乡居民中断缴费的,以补缴时的缴费标准(含财政补助部分),补足应缴未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足应缴未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可按规定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进行折算。

3、城乡居民也可根据个人实际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参保:

补缴当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含财政补助部分)后,以前年度按照补缴时当年度的个人缴费标准,补缴未参保或中断缴费年度个人缴费部分,自补缴之日起,实行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后享受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年限每满五年,可折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年,不足年的,按此办法折算到月。

补缴当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含财政补助部分),不补缴未参保或中断缴费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6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后享受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参保或中断缴费年限不再转换为职工医疗保险年限。  

4、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等困难人员不设立过渡期。

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哪些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医疗待遇、门诊医疗待遇,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1、住院待遇

城乡居民本年度首次住院的,一、二、三级医院起付标准分别为100元、300元、700元;学生儿童统一为1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线减半,第三次取消起付线。

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报销比例为 85% ,其他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 75% ,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 70% ,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 55% 

经指定转诊医院同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后,参保人到市外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先由个人负担符合政策规定医疗费用的15%;到市外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先由个人负担符合政策规定医疗费用的30%;未办理转诊手续的,先由个人负担符合政策规定医疗费用的40%,个人负担后符合政策规定的余额部分,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

2、门诊慢性病待遇

门诊慢性病种类: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尿毒症、脏器官移植、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高血压病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类风湿病(活动期)、肺源性心脏病(出现右心室衰竭)、脑出血(包括脑梗塞)恢复期、慢性病毒性肝炎、冠心病(出现左心室衰竭)、阻塞性肺气肿、结核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重性精神病、癫痫病、血友病、苯丙酮尿症。

一个年度内,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为500元,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的符合政策范围内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最高补助比例不超过50%

3、门诊统筹待遇

一个年度内,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5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90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50%

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关医疗服务管理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规定。

五、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哪些待遇?

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居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给予补偿。2018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8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8万元以下的部分不予补偿。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1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50%的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70%的补偿;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75%的补偿,每人最高给予40万元的补偿。

农村贫困人口起付标准为6000元不变,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每人最高给予50万元的补偿。   

六、参保人正常享受医疗待遇应如何就医?

参保人住院就医可自愿选择本市任何一家住院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慢性病实行签约服务、限额管理,门诊统筹实行签约服务、基层医疗机构首诊、双向转诊制度。就医时,应主动出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凭卡就医、联网结算。

城乡居民确因病情需要经我市转诊医院转往市外上级医院诊治的,办理相关的转诊手续后,在市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出院后凭社保卡在就诊医院联网结算。市外转诊医院名单:淄博市中心医院;淄博市第一医院;淄博市妇幼 保健院(限妇科、产科、儿科);淄博市精神卫生中心(限精神科);淄博市中医医院(限心血管科、内分泌科、儿科、脾胃病科、肾病科、妇科);淄博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限康复科);北大医疗鲁中医院(限恶性肿瘤(白血病)、冠心病(搭桥、支架、瓣膜置换)、脑梗塞);高青县人民医院(限本县参保人);沂源县人民医院(限本县参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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