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基本医保及基本医保统筹内大病保险
一、基本医保
(一)住院
1.起付线:一个年度内第一次住院,在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400元、8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分别减半;第三次住院不再设起付标准。蒙中医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为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50%。
2.报销比例:一个年度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有效金额最高支付为12万元。具体支付比例为:
住院医疗费有效金额 |
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 |
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 |
一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 |
起付标准至6万元 |
60% |
70% |
80% |
6万元以上至12万元 |
65% |
75% |
85% |
履行转诊程序的异地转院,住院医疗费有效金额由个人先自付10%后,再按上述比例报销。
(二)门诊观察
参保居民在协议医疗机构门诊观察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 50%的比例支付,每年两次,单次支付有效金额封顶400 元,不设起付线。一个年度内一般门诊观察有效金额封顶800 元。
(三)门诊慢性病
1.按住院管理的门诊慢性病病种(I类病种9种)。
耐多药结核;脑卒中后遗症;肝硬化;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血友病;器官移植(肾、肝、心脏)术后的抗排异治疗;疑难重症赴指定地区公立医院门诊确诊;经批准在异地医院门诊进行的放疗和血液透析费用。
2.定额管理的门诊慢性病病种(Ⅱ类病种19种)。
血管支架植入术后一年内抗凝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干燥综合症;硬皮病;强直性脊柱炎;类风湿性关节炎; I 型糖尿病和糖尿病并发症;甲亢;股骨头坏死;癫痫病;慢性阻塞性肺病;肺心病;帕金森氏病;肾病综合症;精神类疾病;脑卒中后遗症;普通结核;布鲁氏杆菌病。
报销政策:除脑卒中后遗症最高有效金额每人每年1500元外,其他病种最高有效金额为每人每年3000 元,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均为 70%。
二、基本医保统筹内大病保险
城镇职工和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分别为 3 万元和 2 万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个人负担合规住院医疗费用 25万元。
合规费用(元) |
报销比例 |
起付线—10万(含10万) |
60% |
10—20万(含20万) |
70% |
20—25万(含25万) |
80% |
第二部分 现阶段贫困人口倾斜政策
一、医保基础报销部分
(一)普通住院:起付线降低50%,各段报销比例在原基础上分别提高10%。年度内再次住院的,取消起付线。
(二)门诊观察:报销比例在原50%的基础上提高30%。
(三)门诊慢性病:按住院管理的1类慢性病,起付线降低50%,各段报销比例在原比例基础上分别提高10%。按定额管理的2类门诊慢性病报销比例在正常70%的基础上提高20%。
二、医保统筹内大病保险部分
贫困人口起付线降低50%,各段报销比例在原基础上分别提高5%。
第三部分 2018年贫困人口兜底政策及目标
2018年,继续实施居民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与爱心基金联动报销、综合兜底政策。兜底目标为:因病致贫人口9种大病住院费用报销比达到90%、其他疾病住院费用报销比达到85%以上。
2018年居民商保政策
参保对象经基本医保、基本医保政策统筹内大病保险、民政、残联、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渠道合理救助后自付部分按以下政策进行赔付。
(一)贫困人口中因病致贫人员:9种大病自付费用按相应比例赔付后,报销比例达到90%;其他疾病住院政策内费用报销比例达到90%以上,综合报销比例达到85%以上。
(二)城乡低保人员、农村五保人员、城市三无人员、重度残疾人员(已是建档立卡因病致贫人员除外)及非因病致贫的贫困人员:起付线5000元,最高封顶40万元/人/年,自付部分按30%报销。
(三)结核病患者:定额慢性病门诊有效费用余额按15%予以报销,最高封顶为450元/人/年。
(四)其他城乡居民:起付线18000元,最高封顶40万元/人/年,自付部分按30%报销。
(五)自付部分先按政策内自付,再按政策外自付的顺序报销,不可补自付部分报销封顶为20万元/人/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