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同学: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300号)文件(简称“通知”),就完善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支付的有关问题做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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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应当于每年9月至12月集中参加下一年度居民医保,超过集中参保缴费期的,可于次年6月30日前办理补参保缴费手续。其中,对于上年度已参加居民医保的,医保待遇享受期从补缴费次月起至当年底;上年度未参保的,医保待遇享受期从补缴费第四个月起(补缴当月计一个月)至当年底。” ----摘自通知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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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解读: 南开大学在校学生的参保类型为天津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即“社保”),新生入学时应在当年9月至12月交齐所对应学制的社保费用,即可享受在校期间的居民医保待遇。如果超过12月31号未参保的,可于次年6月30日前办理补参保缴费手续,但医保待遇享受期会有所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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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1: 张同学,河北省人,于2018年9月考入南开大学读研,2018年7月本科毕业,本科在读期间参加了天津社保,毕业后继续在南开大学读研。他在2018年9月至12月未及时缴纳社保,在2019年1月补缴社保。因为他属于“上年度(即2018年度)已在天津市参保”的情况,所以他的医保待遇享受期是从2019年2月开始生效,2019年2月至12月期间发生的医药费可以按规定申请理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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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2: 王同学,河北省人,于2018年9月考入南开大学就读本科。他在2018年9月至12月未及时缴纳社保,在2019年1月补缴社保。因为他属于“上年度(即2018年度)未在天津市参保”的情况,所以他的“医保待遇享受期从补缴费第四个月起(补缴当月计一个月)至当年底。”,即从2019年4月开始生效,2019年4月至12月期间发生的医药费可以按规定申请理赔。 |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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