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关于更换《门诊特殊疾病专用证》的通知
为了便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人员就医,规范特殊疾病管理,根据《廊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廊人社发[2015]226号)文件精神,按照市医保统一要求,将在全市使用统一样式的《门诊特殊疾病专用证》,现就我县《门诊特殊疾病专用证》更换工作通知如下:
一、特殊疾病人员不论身患几种疾病每人只核发一证,可报销病种以本证记录为准,在廊坊全市具有特殊疾病资格的医院进行门诊报销时必须出示此证。原我县医疗保险所发放的旧版特殊疾病证(红色证或白色卡片)全部作废。
二、换证工作由各参保单位负责,各参保单位到医保大厅领取本单位特殊疾病人员医疗保险证芯,通知本单位人员提交照片(小一寸照片),单位统一粘贴后到医保大厅进行压膜制证。灵活就业人员或无单位人员可持照片到医保大厅直接做证。
三、参保单位和参保人要认真核对证上信息,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医疗保险所核对,并交回原证重新制证。
四、参保单位要及时通知积极宣传,门诊特殊疾病相关政策材料可到电子邮箱teshujibing@163.com密码8855391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