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底,一份湖南省两票制文件在圈内流传,在众多两票制文件中,当时的湖南省文件可算画风清奇:直击药房托管、豪放的两票制界定、偏远地区按原渠道采购等“个性化”规定一时传为佳谈,但是今日,一份“去个性化”的湖南省两票制文件正式落地,废话不多说,直接上重点:
1.视为生产企业的几种情况:
(1)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
(2)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全国仅限1家国内总代理);
(3)委托药品生产企业或流通企业代为销售药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者。
除了境内药品总代一项被撤销,湖南省对于生产企业的认定,与之前流传的文件基本一致,目前全国各省正式发出的两票制文件中,仅安徽、湖南、重庆将药品上市许可人视为生产企业,颇为微妙的是,这三地均不是药品上市许可人试点省市。
反观作为试点省份的四川,在上周落地的两票制文件中,将之前流出版本中的上市许可人视为生产企业一项删除了。(目前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省市: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四川共10个)
2. 4月1日实施两票制,半年过渡期,10月1日正式全面实施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药品可由乡镇卫生院代购)药品采购全面实行“两票制”,2017年9月30日前为过渡期,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全面实施。为特别偏远、交通不便的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配送药品,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
实施范围和过渡期限基本无变化,流传版本规定偏远山区(地区)基础机构按现行渠道采购,正式版本则是按现行江湖规矩“允许多开一票”,合情合理也体面,毕竟按“现渠道采购”基本等同于豁免偏远地区。
似乎是察觉“现渠道采购”安排不妥,为了更好的配合两票制,2016年12月19日,《湖南省关于取消公立医院中标药品配送权数限制的函》取消配送企业数量限制,制定此规则源于一些偏远地区的配送流程中,中标企业受配送权数限制,造成医院临床用药需求无法满足,为了提高基层药品在农村边远地区的可及性,湖南省在政策上适当松绑,这一点仍是体现出个性周到的一面。
3.只字不提药房托管
之前流传的湖南省两票制文件,最为人津津乐道的亮点,大概是“对实施药房托管的公立医院机构,经营企业可委托其托管方配送,但不得发生购销行为,即不得开票”这一规定,尽可能地避免了托管公司一家独大产生的药品供应配送问题,此规定下托管企业无疑遭遇政策风险。
药房托管缘起于取消药品加成,国家那厢规定今年要全面取消药品加成,这厢开始对药房托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话术改成“加快清理和废止在企业开办登记、药品采购、跨区域经营、配送商选择、连锁经营等方面存在的阻碍药品流通行业健康发展的不合理政策和规定”。
4.可不执行两票制的情况:
在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所实施的药品紧急调拨、采购国家或本省省级医药储备药品,可特殊处理。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仍按国家现行规定采购。
5、两票制政策之后是新一轮药品采购
湖南是新晋医改省,同时也是人口大省,据数据统计,截止2015年2月底,湖南省医院数量高达1022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高达5.77万家,排名全国前五,可谓是众多药企的必争之地。
下一步,是新一轮的药品集中采购,正如今年2月24日,湖南省卫生计生工作会议明确强调:下一步将建立药品省级价格联动机制,开展药品联合采购试点,探索药品带量采购,推动高值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采购,降低虚高价格。
关于印发《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湘医改办发〔2017〕1号
各市州医改办、卫生计生委、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国家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现将《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湖南省医改办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2017年3月31日
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
为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减少流通环节,降低虚高药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国务院医改办等8部委《印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实施“两票制”为抓手,不断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改革,规范药品购销秩序,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严厉打击“过票洗钱”、偷税漏税等药品购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净化药品流通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两票制”的界定
(一)“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
(二)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全国仅限1家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
(三)委托药品生产企业或流通企业代为销售药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者视同为生产企业。
(四)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五)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六)在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所实施的药品紧急调拨、采购国家或本省省级医药储备药品,可特殊处理。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仍按国家现行规定采购。
三、实施范围和时间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药品可由乡镇卫生院代购)药品采购全面实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实行“两票制”。自发文之日起启动实施“两票制”,2017年9月30日前为过渡期。
过渡期内,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应按“两票制”要求调整并重构药品供应体系,消化不符合“两票制”规定的库存药品;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供应体系调整到位前,可按原渠道采购药品。2017年10月1日起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正式全面实施“两票制”。
四、实施规定
(一)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药品,应当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统称“发票”),项目要填写齐全。所销售药品还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SP)要求附符合规定的随货同行单,发票(以及清单,下同)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随货同行单、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
(二)药品流通企业购进药品,应主动向药品生产企业索要发票,发票必须由药品生产企业开具。到货验收时,应验明发票、供货方随货同行单与实际购进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等,核对一致并建立购进药品验收记录,做到票、货、账相符。
对发票和随货同行单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或者发票、随货同行单和购进药品之间内容不相符的,不得验收入库。药品购销中发生的发票及相关票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三)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编制采购文件时要将执行“两票制”作为必备条件。对于招标采购的药品,要验明药品生产企业的资质,由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
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企业要在标书中作出执行“两票制”的承诺,否则投标无效;实行其他采购方式采购药品,也必须在采购合同中明确“两票制”的有关要求。
(四)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验收入库时,应当要求流通企业出具加盖印章的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该批药品进货发票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并纳入专项档案管理。
五、保障措施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为“两票制”落地创造有利条件,加快清理和废止在企业开办登记、药品采购、跨区域经营、配送商选择、连锁经营等方面存在的阻碍药品流通行业健康发展的不合理政策和规定。
(二)各地要支持网络体系全、质量信誉好、配送能力强的大型药品流通企业到当地开展药品配送工作。
(三)鼓励支持区域药品配送城乡一体化,打通乡村药品配送“最后一公里”。为特别偏远、交通不便的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配送药品,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以保障基层药品的有效供应。
偏远、交通不便的乡(镇)、村范围由各市州卫生计生部门依据从严原则确定,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后向社会公示。
六、监督管理
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监管,对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要求的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取消投标、中标和配送资格,并列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
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对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两票制”的监督检查,对索票(证)不严、“两票制”落实不到位、拖欠货款、有令不行的医疗机构要通报批评,直到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监督检查,将企业实施“两票制”情况纳入检查范围。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价格行为监管,对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垄断行为进行查处。
各级经信部门负责医药工业行业管理工作,配合参与“两票制”贯彻实施。
各级税务部门负责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的发票管理,依法加大对偷逃税行为的稽查力度。
各级商务部门负责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规范药品流通市场秩序。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负责对药品企业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两票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监管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推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和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推进和加强信息公开、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两票制”的重大意义,站在讲政治、顾大局、重民生的高度,突出工作重点,精心组织实施,确保“两票制”工作顺利推行。
(二)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通过各种媒体,利用各种时机,广泛宣传推行药品采购“两票制”的目的意义,积极回应群众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为推行药品采购“两票制”营造良好的社会和舆论氛围。
(三)各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要把推进“两票制”工作纳入医改工作考核,推动“两票制”工作全面落实。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7年4月1日印发
(来源:医药云端工作室 责任编辑:胡哲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