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助范围
具有我市农村户籍,符合生育政策,2017年度生育的产妇。如2016年生育因特殊原因未享受补助的,纳入2017年度补助范围。由产妇户籍所在地镇(处)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补助。产妇户籍发生迁移的,以分娩时户籍所在地为准。
二、补助金额:500元/人
三、领取补助需要提供的材料
1、身份证明:产妇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正反两面复印在同一张纸上);
2、农村户籍证明:夫妻双方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复印首页、索引、夫妻双方的单页);并提供村级证明(证明为农村户籍,并与户口薄一致)
3、政策内生育证明:《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原件和复印件,如丢失需要提供当地计生部门的证明;
4、分娩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补助发放时间
每周三、周五到2楼妇科审核材料,然后到3楼会计室报销,节假日不报销。
上午:8:30-11:30 下午:2:00-4:30
联系电话:8662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