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2016年10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60号,以下简称《意见》)。2017年2月24日、3月31日,民政部牵头组织召开了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和全国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部际联席会议工作部署视频会议,明确了2017年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工作要点和相关任务。为抓好《意见》贯彻落实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动落实《意见》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近年来,中央制定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健康服务业、医药产业以及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等一系列政策文件,都将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列为重要内容。加快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康复辅助器具产业,为改善和提高广大老年人、残疾人、伤病人生活质量提供优质的辅具产品,是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
《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对康复辅助器具产业进行专门部署和系统安排,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的重视,是康复辅助器具领域的重大制度创新,为拓展产业发展空间、规范产业发展秩序、加快产业发展步伐提供了有力的政策遵循。贯彻实施好《意见》,对于引导激发新消费,培育壮大新动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于应对人口老龄化,增进残疾人福祉,推进健康中国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民政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意见》出台的重要意义,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上来,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发挥牵头作用,履行部门职能,加强协调联动,加大工作力度,全力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推动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健康发展。
二、准确把握民政部门的职责要求
《意见》紧紧抓住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明确了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必须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扩大市场有效供给、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等重点任务,提出了落实税收价格优惠、强化企业金融服务、加强财政资金引导、完善消费支持措施、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有针对性的支持政策。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深入理解《意见》明确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准确把握民政部门在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中职责要求。
(一)承担牵头组织职责。提请地方党委政府把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作为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促健康的重要工作内容纳入健康中国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协助地方党委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推动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工作机制。要主动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争取各方支持和参与,营造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良好环境。
(二)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协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残联等有关部门及组织,做好产业发展规划、行业指导、监督管理、综合创新试点等工作。协调教育、科技、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海关、税务、工商、质检、银监、证监、统计等有关部门,加强自主创新、产品供给、标准制定、金融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产业统计等工作,推动出台康复辅助器具医疗和保险支付制度。指导相关行业组织,推动创新创业和规范市场秩序。
(三)加强民政相关机构和服务建设。健全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网络,推动民政直属康复辅助器具机构建设、改革和发展。扶持社会力量兴办非营利性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机构。推进康复辅助器具产品和服务管理,加强康复辅助器具产品在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等功能障碍人士中的推广应用。做好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等工作。
三、扎实做好贯彻落实《意见》的重点工作
(一)协助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省级民政部门要把握工作进度,制定工作计划,确保在2017年7月底前推动省(区、市)政府出台贯彻落实《意见》的具体措施。具体措施要明确本地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的重点任务、时间表和路线图,着力解决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要加紧协调相关部门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真正发挥好政策对产业发展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二)推动建立组织协调机制。参照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做法,协助地方党委政府在7月底前建立本地区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资源统筹、信息共享、工作协调和优势互补,形成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协调推进的工作格局。
(三)加强产业科研协调指导工作。联合科技部门,研究制定评审标准,推动建立省级康复辅助器具研发平台;整合本地区康复辅助器具研发资源,促进科技资源整合,发挥区域科技优势,推进地区特色科技产品研发。支持行业组织开展产业科技创新活动,推介创新产品目录、科技成果及转化项目信息。加快省级假肢中心、康复中心改革,促进功能转化和提升,使其成为康复辅助器具技术指导中心,协助民政部门开展行业管理。争取财政等部门支持,通过设立基金、政策扶持等方式,加大康复辅助器具研发支持。
(四)规范促进产品生产制造和配置服务。依托行业组织和龙头企业,组建产业联盟和产业联合体。联合卫生计生部门,研究制定康复辅助器具进入医疗服务的措施办法,促进医工结合。研究制定助听器配置机构管理措施,规范行业发展。加大培训力度,培养一批康复辅助器具专业技术人员。做好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工作,规范行政执法,加强行业监管。联合质检部门,加快标准化建设,鼓励制定康复辅助器具标准体系、标准规划,建立标委会等标准机构,推进设立一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委托或组织开展一批重点产品质量检测,对外公布检测结果。
(五)宣传《意见》精神,做好产业宣传推广。综合运用各种宣传渠道和媒体形式,传播《意见》精神,普及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相关知识。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高层次、高水平、高品质的博览会、展览会和交易平台。在有条件的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内开设康复辅助器具展示间,建立一批康复辅助器具体验点,向服务对象及其家属展示推广康复辅助器具。在有条件的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中,设立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站点,并通过这些机构逐步建立康复辅助器具基本服务网络。加强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相关人员对康复辅助器具使用知识技能的培训。
(六)加强产业发展扶持。有条件的地区,要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将康复辅助器具纳入医保并有序扩大目录;建立康复辅助器具补贴制度,并与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相衔接。落实残疾人专用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建立地方财政奖励引导、资本金注入、应用示范补助等扶持政策。推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康复辅助器具优先采购国有产品的办法措施。
(七)抓好综合创新试点工作。有国家综合创新试点地区的省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指导试点地区按照《意见》精神和试点工作要求,在康复辅助器具产业集聚发展、服务网络建设、政产学研用模式创新、业态融合等重点领域先行先试,打造一批知名产业园区、前沿创新平台、知名企业品牌、优势特色产品和新型服务模式,为加快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提供经验。
四、切实加强贯彻落实《意见》的督促检查
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加强对《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督导和检查,推动《意见》落到实处。要定期报送贯彻落实《意见》的工作进展情况,对落实工作做得好的地区或单位,给予表扬和鼓励;对落实工作不到位的地区或单位,有针对性地帮助查找原因,提出改进措施,推动落实。
各地在贯彻落实《意见》过程中遇到重大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民政部。
民政部
2017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