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是违规行为。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然而,近日山东省发布文件,拟探索药店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可行性!
7月14日,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药品流通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并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到,“鼓励药品流通企业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对需要长期使用固定药物控制和治疗的慢性病用处方药的销售,可建立患者档案,记录患者既往用药情况、需购买药品的信息以及购买者详细信息后,凭第一次留存的处方销售,并保存完整的销售台账备查。”
这就意味着,若一慢性病患者需要长期服用某药,只需要在第一次购买时提供处方并在药店留存处方等资料,下次购买同款处方药则可以不需要向药店出示处方。
实际上,广东省食药监局也发布过类似文件,6月16日发布的《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流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药品零售企业应严格执行药品分类管理规定,并按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粤食药监办药通〔2016〕420号)的要求依法经营。对需要长期使用固定药物控制和治疗的慢性疾病用处方药的销售,在保证群众用药安全的前提下,为方便群众用药,可以在充分了解并记录患者既往用药情况、需购买药品的信息以及购买者详细信息后,凭第一次留存的处方销售,并保存完整的销售台账备查。”
山东、广东两省食药监局的文件,文件无疑是对药店销售合规销售处方药的一种积极的推进。若该文件正式落地,药店承接医院的“处方外流”、慢性病管理等功能都将进一步提高。对于近万亿的处方药市场,药店或许不再“看得见摸不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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