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临床用血需求不断增长,献血工作实践中也随之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原条例中的一些规定已难以适应我省无偿献血工作的发展需求,迫切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2017年7月21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江苏省献血条例〉的决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修改部分的主要内容。
扩大了社会参与面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省依法实行公民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以下称适龄)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自愿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
(放宽了献血者年龄)
“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每两年献血一次以上,高等学校学生在校期间献血一次以上。
“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多次、定期献血以及捐献造血干细胞。”
(提高了献血频次,扩大了献血种类)
强化了政府责任
(二)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献血工作的领导,将献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采供血服务规模合理配备人员、设施和设备,建立献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一规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统筹、方便献血的原则,合理规划布局采血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采供血机构,根据规划设置采血点,公安、财政、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确定流动采血车停靠点。有关单位应当为流动采血车的停靠等提供便利。”
(四)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将第二款修改为:“各新闻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无偿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免费刊播公益广告,普及献血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宣传献血先进人物。”
(加强献血宣传)
将第四款修改为:“每年十二月为全省无偿献血宣传月。”
(调整了全省无偿献血宣传月的时间)
加强献血引导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鼓励公民参加献血志愿服务活动,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献血事业进行捐赠。采供血机构可以依法接受捐赠,用于对献血者的关爱和无过错用血感染人员的救助等。”
(六)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八条,将第二款修改为:“献血者献全血的,每次可以选择献四百毫升、三百毫升或者二百毫升血液。采供血机构对全血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
(适当调整了一次献血量的表述)
时间关系,今天先介绍到这儿。欲知后事,且看下回,敬请关注。
来源:健康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