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采供血机构应当每月向社会公布采血量、用血量和免交临床用血费用数额等无偿献血相关信息。”
(有利于消除人们“无偿献血有偿用血”“献血容易用血难”等疑虑)
(八)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无偿献血者享有优先用血权利。除临床急救用血外,医疗机构应当优先保障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
“无偿献血者献血量在八百毫升以上(含八百毫升)的,终身享受免费用血;无偿献血者献血量未达到八百毫升的,按本人献血量的三倍享受免费用血。无偿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配偶的父母需要用血的,其累计免费用血按献血者献血量等量提供。
(扩大了献血返还的受益人群范围)
“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本人终身享受免费用血;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配偶的父母需要用血的,免费用血量累计按照八百毫升提供。
(将造血干细胞捐献者纳入激励保障范畴)
“在本省无偿献血的公民,在全省范围内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无偿献血证》用血。无偿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配偶的父母需要用血的,还须提供其与无偿献血者关系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
“通过用血费用核销信息系统能够查明献血者献血量、用血者和献血者之间亲属关系的,在办理免费用血手续时可以不提供《无偿献血证》、用血者和献血者之间亲属关系的证明。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确保了激励措施“兑现”更便捷)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在本省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个人,可以凭相关证件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到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就诊免交普通门诊诊察费,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增加对献血特殊贡献者的奖励)
“设区的市、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关爱献血者的具体措施。”
此外,原条例中的个别文字、条款顺序都有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来源:健康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