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卫生系统招聘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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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制定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坚持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推进取消药品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鼓励到零售药店购药等改革,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加快建立公立医疗机构补偿新机制。
《实施意见》强调,要积极推进医药分开,公立医疗机构应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并主动向患者提供处方。门诊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公立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购药,公立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具备条件的可探索将门诊药房从公立医疗机构剥离。积极探索公立医疗机构处方信息、医保结算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推动零售药店进行公立医疗机构处方信息、医保结算信息、药品零售消费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解决有药无方、处方来源问题,做好患者到药店购药信息和处方使用情况的录入、管理、上传工作。
《实施意见》要求,要合理确定和量化区域医药费用增长幅度,并落实到各公立医疗机构。根据国家要求,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年增长幅度不高于规定的比例要求。定期对各地医药费用控制情况进行排名,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监督。将医药费用控制情况与公立医疗机构财政补助、评先评优、绩效工资核定、院长评聘等挂钩,对达不到控费目标的公立医疗机构,暂停其等级评审准入、新增床位审批和大型设备配备等资格,视情况核减或取消资金补助、项目安排,并追究院长相应的管理责任。
《实施意见》指出,要逐步将医保对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探索建立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和“黑名单”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及时调整医保药品目录。加强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大力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全面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型付费方式,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将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由公立医疗机构收入变为成本,促使公立医疗机构主动规范医疗行为、降低运行成本。(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宣传处 王栋明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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