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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内蒙古建立门诊按人头付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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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充分发挥医保在医改中的基础性作用,保障参保人员权益、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出台《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提出,内蒙古自治区建立完善门诊按人头付费制度。

  全区积极推广门诊慢性病按人头付费。选择糖尿病高血压、慢性肾功能衰竭等治疗方案标准、评估指标明确的门诊慢性病,合理测算人头费用标准,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实施特慢病门诊按人头付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可延伸到二级及以上医院。

  逐步实施普通门诊按人头付费。支持分级诊疗模式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建设,逐步建立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普通门诊按人头付费,满足参保人员日常门诊就医需求。合理测算普通门诊人头费用付费标准,应包括医保目录内药品、基本医疗服务费用、一般诊疗费和符合规定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

  做好政策衔接。在开展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嘎查村纵向技术合作或一体化管理的地区,探索在协作体系内对门诊服务按人头付费。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探索将签约居民的门诊基金按人头支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家庭医生团队,患者向医院转诊的,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家庭医生团队支付一定的转诊费用。(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宣传处王栋明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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