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报销指南
一、门诊特殊疾病的分类
(一)A类病种:
1.尿毒症。
2.癌症及恶性血液病:包括癌症以及白血病、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瘤、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原发性骨髓纤维化、真性红细胞增多症等恶性血液病。
3.器官移植术后需抗排斥免疫治疗的。
4.各种病因导致的肝硬化。
(二)B类病种
1.慢性肾脏病。
2.慢性肝炎活动期干扰素治疗期间的。
(三)C类病种
1.脑血管病后遗症。
2.冠心病。
3.慢性心功能不全。
4.心脏瓣膜置换后需抗凝治疗的。
5.高血压病伴有并发症。
6.糖尿病伴有并发症。
7.支气管哮喘。
8.免疫系统疾病:包括系统性红斑狼疮、系统性硬化病(硬皮病)、多发性硬化、风湿性关节炎、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干燥综合症和重症肌无力。
9.消化系统溃疡:包括胃溃疡、十二指肠溃疡活动期、溃疡性结肠炎活动期。
10.贫血性疾病:包括再生障碍性贫血、溶血性贫血、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和血友病。
11.慢性肝炎活动期非干扰素治疗期间。
12.重性精神病。
二、门诊特殊疾病的申报
1、参保人员新增A类病种或冠心病支架搭桥,可在出院后携住院病历复印件到县人社局医疗保险所直接申报认定。
2、其他新增病种人员可在每年4月份和9月份到县人社局医疗保险所递交住院病历材料,由医疗保险所统一组织专家认定。
三、门诊特殊疾病报销比例和限额
A类病种报销比例为8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B类病种报销比例为7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
C类病种报销比例为7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万元。
四、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范围
门诊特殊疾病每个病种有单独的诊疗、用药目录范围,超范围的用药诊疗需患者自费。特殊疾病购药携药量不得超过1个月,系统会对用药范围和携药量进行严格限制,避免超量、重复带药。
参保人可登录“廊坊智慧医保”www.lfyb.zhiscity.com查询用药范围。也可扫码关注“廊坊医保”微信公众号,
查询各病种用药诊疗范围。
五、门诊特殊疾病报销方式
(一)廊坊市内医院门诊报销
我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已经实现廊坊市级统筹,参保人员在廊坊市内具有特殊疾病结算资格定点医院(全市二级以上医院已全部开通)进行门诊特殊疾病购药或检查均可在窗口直接报销结算。特殊疾病报销后需自付部分会优先使用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使用现金支付。
例:某高血压病人门诊购药180元,其中80元购买高血压目录外自费药品,100元为购买高血压报销药品,100*70%=70元,患者可报销70元,30元需自付,总自付额30+80=110元,患者个人账户中只有余额50元,个人账户扣除后,患者需支付医院60元。
(二)域外医院外检外购报销
1、门诊特殊疾病人员需要到廊坊市外医院进行购药或诊查,必须提前由县医院或中医院特殊疾病服务医师开具《外检外购单》,外检外购项目必须符合特殊疾病病种目录范围,且需经服务医师确认确需到域外购药或进行检查的项目。
2、参保人员外检外购完毕应及时到医疗保险所进行报销,报销项目只限特殊疾病服务医师开具的《外检外购单》上所列的项目和数量,超范围的其他费用不予报销。
3、特殊疾病人员外检外购后到县人社局医疗保险所报销需提交以下材料:①门诊发票原件②门诊费用清单原件③患者本人农行账户复印件④《外检外购单》底联
(三)异地安置人员特殊疾病报销
异地安置人员必须在所选的四家异地定点医院进行门诊特殊疾病检查购药,购药检查项目要符合病种范围,购药量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递交报销材料时限可适当延长。
需要到非选定医院进行外检外购的,必须由选定医院开具证明,注明所转医院和需要做的检查项目和药品名称。所转医院应为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且为二级以上非营利性医院。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备案电话:8855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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