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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实行分级管理!大批药店,处方药不能卖了!

45万药店注意,药店分类分级管理马上要来了!一类药店只能销售乙类非处方药,大批药店将不能销售处方药。


11月23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全国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稿》)。



《意见稿》提出,到 2020 年,全国大部分省市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到 2025 年,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法规政策体系基本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运行良好。


《意见稿》指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按照经营条件和合规状况将零售药店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药店可经营乙类非处方药;二类药店可经营非处方药、处方药(不包括禁止类、限制类药品)、中药饮片;三类药店可经营非处方药、处方药(不包括禁止类药品)、中药饮片。


且经营条件和合规状况包括零售药店的药品质量保障能力、药学技术人员配置和行政处罚记录等内容。


另外,《意见稿》提出实行动态管理。 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且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药品零售企业门店,全部纳入管理范围。


分类分级结果每年至少动态核查 1 次。根据相关部门日常监测、检查信息以及举报投诉等情况,对未符合分类分级标准或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零售药店,相应降低其类别或级别。


经营条件和经营服务能力发生实质性变化的零售药店,可主动要求调整类别或级别。


并要求,地方商务、药品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统筹协调零售药店分类与分级工作,实现“五统一”(统一标准、统一组织、统一公示、统一应用、 统一调整),不增加企业负担。


商务、卫生行政部门鼓励高评级药店做好与医疗机构的对接, 提供承接医院门诊处方外配等相关服务。医保管理部门优先选择高评级药店签订医保服务协议,纳入定点药店范围。鼓励通过高评级药店提供门诊特殊病、门诊慢性病用药的医保费用结算服务。


零售药店分类标准


(一)一类零售药店至少符合以下条件:


1.配备至少 1 名药师及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2.药品质量保障和药品经营符合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要求;

3.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4.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二)二类零售药店至少符合以下条件:


1.配备至少 1 名执业药师(经营范围包括“中药饮片”的还应配备至少 1 名执业中药师)和 1 名药师及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上述人员配备与门店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

2.药品质量保障和药品经营符合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要求;

3.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4.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三)三类零售药店至少符合以下条件:


1.配备至少 2 名执业药师(经营范围包括“中药饮片”的还应配备至少 1 名执业中药师)和 2 名药师及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实行网上集中审方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可视为配有 1 名执业药师; 上述人员配备与门店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

2.药品质量保障和药品经营符合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要求;

3.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4.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零售药店分级标准


1.A 级零售药店至少符合以下条件:


服务环境及设施初步达标,具备基本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拥有基础的信息化设备,人员资质及药学服务水平合格,近 1 年内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具备正常营业时间不间断服务能力,提供科普宣传和基本便民服务。


2.AA 级零售药店至少符合以下条件:


服务环境及设施良好,具备较强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拥有药品可追溯及信息化管理系统,人员资质及药学服务水平良好, 近 2 年内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具备 24 小时服务能力,经常提供科普宣传和日常便民服务。


3.AAA 级零售药店至少符合以下条件:


服务环境及设施良好,具备很强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拥有成熟的药品可追溯及信息化管理系统,人员资质及药学服务水平优秀, 近 3 年内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持续提供科普宣传、 24 小时供药和咨询便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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