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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医保违规,药店、顾客都得挨罚!


来源:整理自长春晚报、中国江苏网

 

2016年

11月2日

江苏无锡

只要有违规,药店和顾客都得受罚


在无锡市政府11月2日举行的第八次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有关人士表示,实际工作中,医保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如采用弄虚作假、借用社保卡、小病大看等。


针对无锡市现行制度体系中监管依据和手段相对缺乏和薄弱的状况,《无锡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对社会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医保医生的义务和责任都进行了细化,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今后,无论是社会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和医保医生,只要违规都将受罚。


针对医保定点单位和参保人员。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医疗保险规定和服务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1.使用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基金;

2.集中收取社会保障卡套取社会医疗保险基金;

3.替非定点医药机构结算费用;

4.财务和药品进销存数量与实际销售不符。


2016年

11月3日

吉林长春

定点药店须核实购药参保人身份


近日,长春市法制办就《长春市城镇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要求在11月20日前,以信函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寄至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其中,有这样一条规定: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对购药的参保人员核实身份信息,提供药品销售服务,交付相关费用结算票据。

 

不得从事:

1.不得采取串换药品、上传虚假销售信息等手段骗取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

2.不得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为参保人员支付生活用品、保健滋补品等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费用,或者采取冒用、敛存社会保障卡等手段骗取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

3.不得与持卡人采取用现金兑换社会保障卡内资金的手段套取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

4.不得擅自与非定点药品经营单位实施联网,或者为非定点的药品经营单位变相开通医保服务,代刷社会保障卡等。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约定条款拒付违规费用,中止执行或者解除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三年内不再与其签订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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