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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医保 | 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医疗费待遇审核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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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生育医疗费待遇审核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第十八条:用人单位职工在进行生育、计划生育手术时,应当到定点服务机构施行。因特殊情况需在非定点服务机构或转外地生育的,用人单位、职工或其亲属应当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者其委托人应当在职工生育、终止妊娠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及时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津贴和有关医疗费用。第二十一条: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支付有关费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2.原淮北市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淮北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淮社保〔2000〕53号)第五条:(三)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职工的医疗费及生育津贴。由该职工持出院小结、医嘱复印件、《新生儿出生证明》或死亡证明、医疗收费清单、正式发票、《淮北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保证明书》等材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和领取,其中医疗费按同等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核定定额的50%报销。


二、承办机构

淮北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已生育并办理生育备案的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


四、申请条件

已生育的参加生育保险并生育备案的女职工、在生育保险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


五、申报材料

1.《淮北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保证明书》;

2.参保生育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3.参保生育女职工的准生证复印件;

4.《新生儿出生证明》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住院发票原件、出院小结、医疗费明细清单。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生育备案为非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由单位到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受理。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工作人员当面确认材料齐全后接收材料,核实材料后按照规定结算费用。


3.审核结算: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按照规定结算其相关费用;


4.发放: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将非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拨付到用人单位。


七、办理时限

2个月。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工伤生育管理科

咨询电话:0561-3883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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