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2017年度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
2017年保山市职工医保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为2659元(上年度市社平工资4432元的60%),统帐结合缴费比例为9.5%,单建统筹缴费比例为6%;大病补充保险每人每年256元。
1. 缴费标准
参保方式 |
基本医疗应缴金额(元) |
大病补充应缴金额(元) |
应缴合计(元) |
统帐结合 |
3036 |
256 |
3292 |
单建统筹 |
1920 |
256 |
2176 |
2. 个人账户划拨标准
参保方式 |
年龄段 |
返还比例 |
月返还金额 |
年返还金额 |
|
统帐结合 |
31岁以下 |
3.2% |
85.09 |
1021.08 |
|
31-45岁 |
3.6% |
95.72 |
1148.64 |
||
45岁以上 |
4% |
106.36 |
1276.32 |
单建统筹不划拨个人账户。
3. 注意事项
(1)个体参保人员于每年的6月1日-12月15日,持《城镇职工医保证》和银行卡到保山市地方税务局缴纳当年度的保费,中断缴费1年的,需到市医保中心重新办理参保手续,视为新参保。
(2)已办理社保退休手续并领取退休养老金的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年满30年、女年满25年且实际缴费满10年的,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医保实际缴费年限
医保视同缴费年限为2005年1月1日前按国家政策规定认可的连续工龄或2005年1月1日前养老保险缴费年限。2005年以后的工龄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作为医保的视同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