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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

保山市2017年度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

2017年保山市职工医保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为2659元(上年度市社平工资4432元的60%),统帐结合缴费比例为9.5%,单建统筹缴费比例为6%;大病补充保险每人每年256元。

1. 缴费标准

参保方式

基本医疗应缴金额(元)

大病补充应缴金额(元)

应缴合计(元)

统帐结合

3036

256

3292

单建统筹

1920

256

2176

2. 个人账户划拨标准

参保方式

年龄段

返还比例

月返还金额

年返还金额

统帐结合

31岁以下

3.2%

85.09

1021.08

31-45岁

3.6%

95.72

1148.64

45岁以上

4%

106.36

1276.32

   单建统筹不划拨个人账户。

 3. 注意事项

1)个体参保人员于每年的6月1日-12月15日,持《城镇职工医保证》和银行卡到保山市地方税务局缴纳当年度的保费,中断缴费1年的,需到市医保中心重新办理参保手续,视为新参保

2)已办理社保退休手续并领取退休养老金的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年满30年、女年满25年且实际缴费满10年的,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医保实际缴费年限

医保视同缴费年限2005年1月1日前按国家政策规定认可的连续工龄2005年1月1日前养老保险缴费年限2005年以后的工龄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作为医保的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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