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宁县2018年度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
2018年昌宁县职工医保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为3109元(上年度市社平工资5181元的60%),统帐结合缴费比例为9.5%。大病补充保险每人每年256元。
缴费标准
参保方式 |
基本医疗应缴金额(元) |
大病补充应缴金额(元) |
应缴合计(元) |
统帐结合 |
3540 |
256 |
3796 |
个人账户划拨标准
参保方式 |
年龄段 |
划拨比例 |
月划拨金额 |
年划拨金额 |
统帐结合 |
31岁以下 |
3.2% |
99.49 |
1193.88 |
31-45岁 |
3.6% |
111.92 |
1343.04 |
|
45岁以上 |
4% |
124.36 |
1492.32 |
注意事项
(1)个体参保人员集中申报缴费时间6月-11月份,申报交费时持社会保障卡和银行卡到昌宁县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缴纳当年度的医保费,中断缴费1年的,需到县医保局重新办理参保手续,视为新参保。
(2)已办理社保退休手续并领取退休养老金的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年满30年、女年满25年且实际缴费满10年的,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医保实际缴费年限
医保视同缴费年限为2005年1月1日前按国家政策规定认可的连续工龄或2005年1月1日前养老保险缴费年限。2005年以后的工龄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作为医保的视同缴费年限。
咨询电话:0875-7130066
昌宁县医疗保险管理局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