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大连卫计委联合财政局下发了大卫发(2017)58号文件《关于做好201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该通知针对2017年大连市新农合政策做了调整,统一了报销政策,规范了转诊流程,保障了新农合参合人员的受益水平。
全市乡级、县级、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分别为100元、300元、800元(大连市儿童医院、大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的18周岁以下患者、大连市第六人民医院、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大连市结核医院为400元),报销比例分别为80%、65%、50%。
大连市外的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为1500元,报销比例为40℅。
省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分两段进行补偿,0-10000元(含10000元)报销比例为30%,10000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40%。
在传染病、结核病、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及中医专科医院进行以传统中医诊疗为主的住院治疗,报销比例比同级医疗机构提高5%。
新农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仅限于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补偿比例50%,年累计200元封顶,其中乡(镇)级180元、村级20元。
实施一般诊疗费制度,在每个行政村确定1所实施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依托辽宁省基层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或市级新农合管理平台,落实一般诊疗费制度,标准为6元/人次,其中个人负担0.5元、新农合支付5.5元,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为本地参合人口年人均11元。
将尿毒症肾透析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等4种门诊特慢病的治疗费用纳入新农合统筹支付范围。所有病种按照所在诊治医院住院补偿比例给予报销,不设定补偿起付线。其中器官移植术后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抗排斥药的费用,新农合基金年度最高支付1.8万元。
参合患者赴统筹区域外就诊,转诊由指定的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发起,经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可转诊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根据诊治能力和患者病情,向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发起转诊,经市级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到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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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省外就诊的患者,须经具有资质的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
按规定程序转诊方可享受新农合政策规定的补偿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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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转诊程序或在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产生的费用,新农合及大病保险不予报销(急诊且在3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报备的除外)。
此政策从2017年7月1日执行。
无心姐早就希望大连要统一新农合政策,现在政策终于来了,但是各县(市、区)的新农合政策是否都按照大连本次下发的政策执行?相信不会有太大调整,还是请大家关注公众号最近的更新,如果有变动,会及时发布新消息。
不过请注意一个很重要的调整:除急诊外,县(区)新农合参合人员到大连市级医院住院,不转诊不报销。以往普兰店新农合患者不转诊到大连市级医院住院报销35%,以后是不是就不报销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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