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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苑│食品企业文化的基础就是诚信道德 —— 食品安全与企业文化系列谈(中)


上期回顾

当食品安全成为一种文化,想想都觉得美好,但是食品安全文化,是怎样一种文化?给它下一个严格和精确的定义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但不管怎样,“亟待建立以食品安全为核心的食品企业文化,从而造就一种“好的文化让人不愿犯错;好的制度让人不敢犯错;而好的流程则让人无法犯错”的食品安全新局面,确实是值得深思和实践的行业大问题。

——文苑│食品企业文化的核心就是食品安全——食品安全与企业文化纵横谈(上)



文│石耀天

图源│网络


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思想文化总根源在于诚信缺失、道德滑坡。自企业文化兴盛以来,诚信也成为绝大多数企业文化的核心理念、至上境界。如果三鹿奶粉、济源双汇从一般员工到企业高管,人人理解了诚,达到了诚,自觉遵循自然法则、客观规律、社会准则,就不会出现“毒奶粉”、“瘦肉精”事件,那么,三鹿不会轰然倒塌,双汇也不会遭受重创。


在新时代我们应当倡导新诚信道德文化。所谓新诚信道德文化,就是在阐释诚信本义的基础上,剔除其封建糟粕(即礼教式的俯首听命、愚昧效忠,不知其所以然的迷信盲从、僵化固守),将中华传统的诚信道德文化与时代精神和社会实践结合起来,赋予其时代新内涵。


所谓新诚信道德文化,新在两点:一是对内做到慎独、慎微、慎初。二是对外遵循契约精神。


先说第一点。诚信文化是信息不对称环境条件下,确保食品质量安全、防控案件、化解风险、预防腐败、节能降耗、减轻环境污染的最有效手段。一切人为的风险与案件,均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发生的,就是在作案者、违规者自认为天知、地知、我知、外人不知的情况下发生的。济源双汇“瘦肉精”事件之后,国务院及相关部委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和行动,加大了食品安全检查监管惩罚力度。但“瘦肉精”事件余波未平,上海的“染色馒头”、珠海头顶黄花的“绝育黄瓜”和江苏施用膨大增甜剂的“爆炸西瓜”又接踵而来,可见,食品安全仅仅依靠政府监管甚至企业自身监管也不足不够。不足不够之处在于力量有限、成本太高、效率过低、功能滞后。构建新诚信道德文化,就是让人人自觉诚信,自我约束,心怀敬畏之心,谨遵“絜矩(戒惧)”之道,在信息不对称环境条件下,做到慎独 · 慎微 · 慎初 ――关于企业食品安全文化的深入思考。“故君子必慎其独也”(《大学》)。慎独就是真正诚信的君子必须能够做到独自一人时不做违背道德良心的事,不做违法乱纪的事,不做坑害企业(坑害企业就是坑害消费者);慎微就是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慎初就是伤天害理、违法乱纪的事一次也不做,不心存侥幸去试探,也不心怀投机去营巧。“诚其意者,毋自欺也。”(《大学》)诚信的意思就是不自欺,也不欺人,无愧于自己的道德良心,无私欲杂念困扰,每天晚上可以安然入眠。

再说第二点。在中国,有很多表面光鲜亮丽的企业,宣传一流,但是它们中的大多数都缺乏企业文化的厚度和深度,只因为,很多中国的企业都确少一种契约精神。

何谓企业的契约精神?契约精神是指在商品经济社会的大背景下,契约关系企业或者个人之间的自由、平等、守信的原则。作为自由的企业主体或者法人个体,双方在合作关系中始终是对等的关系,这个对等不受企业大小,交易规模等因素的影响,而双方所要遵循的最重要的原则就是守信。这对市场经济本身和契约双方都是具有积极的影响的。而在一些企业里,我们看到的就是这种宝贵的契约精神的缺失。


作为具有五千年文化的礼仪之邦,中国人把更多的时间花在了道德约束上面,虽然在儒家的道德观念里,“信”被放在了一个很重要的高度,只是,比起契约精神中用外在的力量强制执行,仅仅用道德来维系守信观念是不现实的,效果也甚微。在一个企业的文化建设中,契约精神必须被提到一个核心的高度来重视。抛弃多余的“人情”因素,建立更规范的契约制度,不仅对合作双方都有积极作用,更是企业文化建设中的关键一环。


曾记否,去年初福喜员工说过一句“过期也吃不死人”的话吧,此话看似实话,的确,很多曝光的食品过期事件也并未爆出哪个消费者因此生命受到威胁。在这里,“吃不死人”似乎成了企业的道德标准,而“吃不死人”的标准也无可厚非。肯德基如果觉得他们的鸡肉放那么久没问题,那就是他们的安全标准了,消费者可以选择吃或者不吃。但当企业仅靠“吃不死人”作为自己的道德准则,连已经承诺过的食品安全标准都不能执行时,就已经诚信缺失,所标榜的西方圣经里的契约精神都荡然无存,你还敢相信他吗?


“契约必须严守”,这是来源于罗马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用法律为社会诚信保驾护航,是各国的通行做法。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源于罗马法中的“善意”,也就是善良诚实之意,法国、德国、日本、瑞士的民法典都有关于诚信原则的规定。


近些年,我国相继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让公众对社会的诚信和道德的有效性发出质疑。如果企业在进行经济活动被要求出示信用信息,比如投标一些大项目或者其他合作时需要出具信用平台的信用记录,那企业肯定不会像现在这样忽视自身信用,毕竟,谁都不想因为自己的信用问题而失去机会。由此可见,相关法律和制度建设,要有监督、追究与制裁机制,来确保践行诚信,使失信者到处碰壁,良信者处处获益。而我国目前所缺乏的恰恰正是这种契约精神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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