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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带量采购方案发布,对零售终端是喜是忧?


11月15日(昨天),备受关注的《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文件》在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挂出正式公布。



《采购文件》称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同意,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试点地区范围为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简称4+7城市)。


试点地区委派代表组成联合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联采办)作为工作机构,代表试点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实施集中采购,日常工作和具体实施由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承担。现开展试点地区公立医疗机构部分药品及相关服务的集中采购,请符合要求的企业前来申报。


同时,根据《采购文件》所附名单,第一批带量采购目录共31个品种,包括阿托伐他汀口服常释剂型、瑞舒伐他汀口服常释剂型、氯吡格雷口服常释剂型等。



预中选品种确定准则

申报品种是指采购品种目录范围内获得国内注册有效批件的上市药品,具体包括原研药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按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的仿制药品。


按价格确定:同品种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数≥2家的,最低报价只有1家企业的,该企业的申报品种获得预中选资格。价格次低者作为中选候选企业,在中选企业无法保障供应时备选。仅有1家企业符合申报条件的,直接获得预中选资格。


同品种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数≥2家的,当出现最低报价≥2家企业的情况,按以下规则及顺序确定1家企业获得预中选资格:


  • 本次集中采购前供货地区数多的企业优先(具体包括: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


  • 2017年度上述11个地区该品种主品规销售量大的企业优先,有多个主品规的,销售量合并计算。


拟中选品种确定准则

获得预中选资格的企业及申报品种,统一进入议价谈判确认程序。


  •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数≥3家的品种:预中选品种申报价格符合本次报价的有关要求,经双方确认后,获得拟中选资格。


  •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数≤2家的品种:①预中选品种申报价格降幅排名前列的(不多于7家),经双方确认后获得拟中选资格;②其余预中选品种:联采办参考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数≥3家的拟中选品种平均降幅等确定议价谈判最低降幅。申报价格符合降幅要求且达成一致意见的,即可获得拟中选资格。若不参加或不接受议价谈判的,该品种作流标处理,且将影响该企业在试点地区所涉药品的集中采购。(降幅以试点地区2017年底最低采购价为计算基准)。


约定采购量及采购执行说明

  • 本次集中采购药品约定采购量由各试点地区上报确定。


  • 各试点地区统一执行集中采购结果。集中采购结果执行周期中,医疗机构须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品种,并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


  • 各试点地区医疗机构在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品种的基础上,剩余用量可按所在地区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有关规定,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非中选药品。本次集中采购以结果执行日起12个月为一个采购周期。若在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的,超过部分仍按中选价进行采购,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对零售市场的影响

从《采购文件》的主旨来看,对集中采购品种既重“质”又重“量”,突破了“唯低价是取”的既有逻辑。当然,在缺少相关配套政策的情况下,政策愿景能否演变为现实尚未可知,但顶层设计思路显然已经预示出市场的未来走向。


依此判断,未来进入医院市场的品种数目会大幅减少,在某种意义上,与当下处方外流的政策导向趋同。这也意味着,《采购文件》一旦从试点阶段转向推广阶段,将有大量品种从医院市场转向院外市场,其效用将猛于当下的招标采购制度。院外市场将成为医药企业下一步竞逐的重心,因此也将趋动处方品种在零售渠道的发展,长期来看市场潜力巨大。


但从另一个维度思考,《采购文件》的中选原则依然将价格作为关键权重,“低价”是中选品种的重要标签。在中选品种的“标杆效应”下,或将引起市场连锁反应,“降价”或成为市场新常态。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应对重合品种的“降价危机”,将成为零售企业与上游企业共同面对的课题,新型供零合作关系的建立成为当务之急。好在,《采购文件》目前仅在部分省市地区试点,这无异于给了市场参与者一定的缓冲期,谁能够率选实现模式上的突破、实现供应链上的整合,必将占有市场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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