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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陕西省卫生计生委了解到,今年陕西省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活动必须执行“两票制”,过渡期不得超过今年6月30日。
“两票制”是指药品、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实行“两票制”主要是针对当前药品购销过程中存在的环节较多和多级代理等突出问题而采取的一项改革措施,目的是压缩药品流通环节,使中间加价透明化,进一步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群众用药负担。
按照要求,从2017年起,陕西省城市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医用耗材采购中实行“两票制”。医用耗材实行确有困难的,可先在高值医用耗材中实施。各医疗机构可设立过渡期,但不得超过今年6月30日。为保障临床供应,急(抢)救药品、罕见病药、短缺药品以及临床必需但使用量较小的药品,可暂不实行“两票制”,具体品种由医院确定,并在本机构网站上公告。
据介绍,实行“两票制”的高值医用耗材主要包括:血管介入、骨科植入、神经外科、结构心脏病、非血管介入、起搏器、电生理、吻合器、体外循环及血液净化、人工器官组织、疝修补、口腔和眼科等13大类的医用耗材。
以下为通知原文:
关于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实行药品和医用耗材“两票制”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卫生计生局(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委)、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医改办等8 部门印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 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6〕2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实行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两票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两票制”的界定
“两票制”是指药品、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
(一)药品“两票制”的界定
1.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 家商业公司)、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全国仅限1 家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
2.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二)医用耗材“两票制”的界定
1.境内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医用耗材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 家商业公司)可视同生产企业。
2.境外医用耗材国内总代理商或物流平台(每一大类仅限1家)可视同生产企业。
3.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医用耗材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三)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流通企业要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加价水平。鼓励生产企业直接为公立医疗机构配送药品和医用耗材,公立医疗机构与药品、医用耗材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货款,药品、医用耗材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二、“两票制”实行时间和范围
(一)从2017 年1 月1 日起,全省城市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医用耗材采购中实行“两票制”。医用耗材实行“两票制”确有困难的,可先在高值医用耗材中实施。结合我省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和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工作进展情况,为保证“两票制”平稳施行,各医疗机构可设立过渡期,但不得超过2017 年6 月30 日。过渡期内,各医疗机构消化原有库存,积极推进“两票制”的实施。在确保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的基础上,县、镇、村医疗卫生机构适时推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在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中推行“两票制”。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疫苗及计划生育药品的流通经营,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为保障临床供应,急(抢)救药品、罕见病药、短缺药品以及临床必需但使用量较小的药品,可暂不实行“两票制”,具体品种由医院确定,并在本机构网站上公告。
(三)实行“两票制”的高值医用耗材主要包括:血管介入、骨科植入、神经外科、结构心脏病、非血管介入、起博器、电生理、吻合器、体外循环及血液净化、人工器官组织、疝修补、口腔和眼科等13 大类的医用耗材。对临床使用技术支持要求高,临床必需但使用量较小,以及其它特殊高值医用耗材,为保障临床供应,各医疗机构确定后,可暂不实行“两票制”,但需在本机构网站上公告。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紧急采购药品耗材和医药储备药品,可特殊处理。
三、严格执行购销票据管理规定
(一)药品耗材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药品和医用耗材时,应当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统称“发票”),项目要填写齐全。所销售药品和医用耗材还应当按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附符合规定的随货同行单,发票(以及清单,下同)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随货同行单、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
(二)流通企业购进药品和医用耗材,应主动向生产企业索要发票,发票必须由生产企业开具。到货验收时,应验明发票、供货方随货同行单与实际购进药品和医用耗材的品种、规格、数量等,核对一致并建立购进药品和医用耗材验收记录,做到票、货、账相符。对发票和随货同行单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或者发票、随货同行单和购进药品、医用耗材之间内容不相符的,不得验收入库。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中发生的发票及相关票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三)实行“两票制”的公立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时,必须在采购合同中明确要求药品、医用耗材生产或流通企业承诺执行“两票制”的有关要求。
(四)公立医疗机构在入库验收药品和医用耗材时,必须验明票、货、账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已实行“两票制”的公立医疗机构不仅要向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流通企业索要、验证发票,还应当要求流通企业出具加盖印章的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进货发票复印件,两张发票的流通企业名称、批号等相关内容互相印证,且作为公立医疗机构支付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凭证,纳入财务档案管理。
(五)每个药品和医用耗材品种的进货发票复印件至少提供一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使用电子发票,通过信息化手段验证“两票制”,实现票据全程可追溯。
四、创造条件支持“两票制”的落实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为“两票制”落实创造有利条件。要打破利益藩篱,破除地方保护,加快清理和废止在企业开办登记、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跨区域经营、配送商选择、连锁经营等方面存在的不合理政策规定。
(二)支持网络体系全、质量信誉好、配送能力强的大型药品耗材流通企业在当地开展配送工作。支持建设现代药品耗材物流园区,推进药品耗材流通企业仓储资源和运输资源的有效整合,允许药品耗材流通企业异地建仓,在省域内跨地区使用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药品耗材仓库。按照远近结合、城乡联动的原则,鼓励支持区域药品耗材配送城乡一体化。
五、切实加强“两票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要求的药品耗材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取消投标、中标和配送资格,并列入采购不良记录。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两票制”的监督检查,对索票(证)不严、“两票制”落实不到位、拖欠货款、有令不行的医疗机构要通报批评,直到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耗材生产、流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企业实施“两票制”情况纳入检查范围,对企业违反“两票制”要求的情况,要及时通报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机构,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税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耗材
生产、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的发票管理,依法加大对偷逃税行为的稽查力度。发改、工信、商务等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两票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监管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推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药品耗材追溯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平台等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推进和加强信息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区、各部门要站在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从有利于深化医改和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实行“两票制”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对实行“两票制”相关政策知识的宣传解释,积极回应群众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为实行“两票制”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活动须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对政策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将有关情况报送省医改办。
内容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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