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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工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审核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四条:业务部门根据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核定其他工伤待遇。
二、承办机构
淮北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工伤生育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具有伤残级别的工伤职工。
四、申请条件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具有伤残级别的工伤职工。
五、申报材料
1.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
4.因第三方责任认定为工伤的,须提供事故责任认定书和赔偿协议。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淮北市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工伤生育管理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楼)办理申请。
2.受理:淮北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工伤生育管理科办公室工作人员当面确认,材料齐全后接收材料;
3.审核结算: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按照规定结算其相关费用。
4.发放: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拨付到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代为发放。
七、办理时限
2个月。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淮北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工伤生育管理科
咨询电话:0561-302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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