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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工工伤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审核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四条:业务部门根据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核定其他工伤待遇。
二、承办机构
淮北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经劳鉴会鉴定具有伤残级别达到1-4级的或有生活护理依赖的工伤职工。
四、申请条件
经劳鉴会鉴定具有伤残级别达到1-4级的或有生活护理依赖的工伤职工。
五、申报材料
1.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工伤生育管理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楼)办理申请。
2.受理: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工伤生育管理科工作人员当面确认,材料齐全后接收材料
3.审核结算: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按照规定结算其相关费用。
4.发放: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将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拨付到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代为发放。
七、办理时限
2个月。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淮北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工伤生育管理科
咨询电话:0561-302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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