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答: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国有、集体、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私营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和在沈阳就业的外籍员工。
32、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如何计入?
答: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下列标准划入: 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职工按照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0.8%的比例计入,45周岁以上按1.5%比例计入。
退休人员以本人养老金或者退休费为划账基数,低于社会平均退休费的,以上年社会平均退休费为划账基数,50周岁以下(含50周岁)按4.6%、51周岁至60周岁(含60周岁)按5.2%、 61周岁至70周岁(含70周岁)按5.8%、71周岁以上按6.4%比例划入。
33、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年限?
答:参保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年限为满25年,且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5年。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缴足最低年限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应当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缴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可选择以上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8%比例一次性缴足所需保费,其费用全部纳入统筹基金,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也可以继续按月缴费,享受在职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待缴足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后,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34、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
答: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上年工资总额的8.6%(含生育保险0.6%)、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工资收入的2%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35、如参保职工死亡的,其个人账户怎样处理?
答:参保人员死亡的,由所在单位按规定为其办理退保手续,退保后个人账户存在应返还金额的,由所在单位为其办理账户返还业务。
36、对参保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有何政策规定?
答: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缴费年限为满25年;缴足最低年限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应当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缴足最低年限的,必须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单位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纳入统筹基金。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