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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常识问与答(四)

19、生育保险参保范围?

答: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灵活就业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


20、参加生育保险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⑴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①分娩的(含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下同),可享受生育住院医疗费补贴和产前检查补贴待遇;②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③连续缴费满10个月(补缴时间不计算)后分娩、流产、引产的,还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⑵男职工:①其未就业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分娩的,可享受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和产前检查补贴待遇;②连续缴费满10个月(补缴时间不计算)后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生育的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可享受男职工护理假工资待遇。⑶外国籍职工: 可享受生育住院医疗费补贴、产前检查补贴及生育津贴待遇(不包括晚育奖励津贴及计划生育相关待遇),最多享受2次。⑷参加灵活就业医疗保险的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①分娩的,可享受生育住院医疗费补贴和产前检查补贴待遇;②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⑸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分娩的,可享受生育住院医疗费补贴和产前检查补贴待遇。⑹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就医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中需个人负担的费用,可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⑺参保人员在国外、港澳台发生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1、哪些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答:⑴计划外分娩或非婚生育的费用;⑵因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费用;⑶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他伤、其他违法行为和医疗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造成妊娠终止的医疗费用;⑷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⑸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的其他费用。


22、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新参保单位或已参保单位新录用的人员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分娩(含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的,享受生育住院医疗费补贴、产前检查补贴及生育津贴待遇;流产、引产的,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及生育津贴待遇;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连续缴费不满10个月分娩或流、引产的,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23、生育保险支付形式?

答: 妊娠分娩:参保人员进行产前检查的,应持卡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进行,发生的医疗费可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账户不足部分,现金支付。参保人员需进行产前检查的,应持《一孩生育登记单》或《二、多孩生育登记单》、《孕妇保健手册》在选定的医院进行检查,所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垫付,分娩出院后,由定点医院按规定标准为参保人员结算生育住院医疗费,同时支付参保人员产前检查补贴。引产、流产及计划生育手术: 参保人员进行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的,需持《计划生育手术证明》或者结婚证;引产的需持《批准中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在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中选定一所医院就医,在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垫付,治疗结束后,由定点医院按规定标准与参保人员结算。


24、生育保险待遇如何申领?

答:单位参保职工申领生育津贴、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补贴或办理异地就医、非定点医院急诊急救的参保人员报销生育医疗费及产前检查补贴,应于分娩、流产、引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出院后3个月内,由单位经办员(灵活就业人员及城镇居民参保人员由本人或家属)持相关材料于每月1-15日到所属医保局办理申领手续。医保局对参保人员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和生育生活津贴的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将享受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产捡补贴和生育津贴拨付到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及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划入社会保障卡或盛京银行卡内),再由用人单位按标准发放给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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