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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执法问与答》综合医疗篇——打击非法行医时,查处“游医”有哪些工作程序?



 前言 

省总队受2011年原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编写的《医疗服务监督100问》之启发,广泛收集现阶段全省基层医疗执法常见的问题和困惑,以及风险隐患较大的工作难点,反复审定筛选出具有共性或代表性的问题162个(职业放射专业除外),编成了《基层医疗执法问与答》。



今天,我们来了解一下

本书综合医疗篇——

打击非法行医时,

查处“游医”有哪些工作程序?




打击非法行医时,查处“游医”有哪些工作程序?



打击非法行医是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更是卫生监督员被追责的重点内容,卫生监督员应充分利用好执法监督记录仪(或手机),利用好行权监督平台以及卫生监督网络,利用好大数据平台,给予非法行医坚决的打击。




一、现场操作:

1.药品器械装箱封存,双方或两名监督员骑缝签字(用证保决定书记录涉案药品器械箱数,通知当事人限期到监督所清点),声像全程记录。

2.收集当事人开展非法行医的初步证据(主体可按当事人自述认定,但要在询问笔录中证明我们已要求提供身份证明,由于当事人原因未提供)。

3.简易程序当场处罚50元(告知只要签字可不现场交钱,争取签字为目的),目的是争取2+1移送。

4.切记:当场处罚决定书下方注明,要求当事人限期到监督所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为以后解释为什么不按一般程序查处留下空间)。

5.若当事人极度不配合的,或关门拒绝接受检查的,卫生监督员现场就拨打110,请求地方警方支援。

6.当事人对发现卫生监督员后丢下医疗器械及药品逃跑的,可用执法监督记录仪予以记录和证据保存决定书记录清楚涉案药品、器械种类、数量,可请在场群众证明签字。



二、简易程序适用:

《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第十条:

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监督人员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报所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中设置“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是因为在执法中针对游医难以实施一般程序,而游医又极易出现死人等严重后果,多地监督员因此被追责,所以设置“简易程序”,只是为基层监督员设置了一个可能“免责”通道,在查出游医上,监督员不要太多考虑其合法合理性,针对游医,果断处理,2+1后立即移送,如果公安不受理,退回卫生后再行处罚,但后续倘若死人,监督员便能规避未履职的风险。



三、无证行医者拒不提供身份信息,符合下列条件仍可进行行政处罚:

1.证明我们已依法调取,当事人拒不提供;

2.证明违法行为确是当事人所为;(最好有签字/手印+声像记录)

3.按当事人自述姓名认定为责任人;

4.执法过程有声像资料记录为证;

5.若能证明非法行医者已被两次处罚后再次发现(2+1),即使三次自述身份信息不一致,但只要有证据(如声像材料)能证明均为同一人,仍应移送。



四、简易程序备案: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四十六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七日内报所属卫生行政机关备案。


《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第十条:

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监督人员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报所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无论是一般程序案件还是简易程序案件均须录入行政权力运行平台和卫生信息监督网予以公示。

操作程序:监督员实施处罚后,七日内填备案表,报监督所法制科或办公室,法制科(股)(办公室)定期(与卫计局商定)报卫计局法制处(科、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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