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省总队受2011年原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编写的《医疗服务监督100问》之启发,广泛收集现阶段全省基层医疗执法常见的问题和困惑,以及风险隐患较大的工作难点,反复审定筛选出具有共性或代表性的问题162个(职业放射专业除外),编成了《基层医疗执法问与答》。
今天,我们来了解一下
本书中医医疗篇——
中医诊所是否可以看西医、
开展药物静脉输注?
中医诊所是否可以看西医、开展药物静脉输注?
中医诊所按照其管理方式、服务范围不同,分为按备案管理的中医诊所和按审批管理的中医(综合)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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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管理的中医诊所,需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服务范围仅包括中药、中医非药物疗法和中药药事服务三类,中医药治疗率100%,不能超出备案范围(诊疗科目、技术等)开展诊疗活动,不能看西医、不能开展药物静脉输注等西医西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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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管理的中医(综合)诊所,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可以在诊疗科目范围内提供以中医药门诊诊断和治疗为主的中西两法服务,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85%。具备相应人员、设施设备等条件的,可以开展一般药物静脉输注。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开展抗菌药物静脉输注。
法
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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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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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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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 55号)
一、《中医诊所基本标准》适用于备案管理的中医诊所,是举办备案中医诊所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适用于提供中西两法服务和不符合《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风险的中医(综合)诊所,是中医(综合)诊所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校验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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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第三款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按照国家关医疗技术和手术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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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第五十四条
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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