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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执法问与答》中医医疗篇——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是否属于医疗活动?


 前言 

省总队受2011年原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编写的《医疗服务监督100问》之启发,广泛收集现阶段全省基层医疗执法常见的问题和困惑,以及风险隐患较大的工作难点,反复审定筛选出具有共性或代表性的问题162个(职业放射专业除外),编成了《基层医疗执法问与答》。



今天,我们来了解一下

本书中医医疗篇——

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

是否属于医疗活动?



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是否属于医疗活动?


认定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是否属医疗活动,关健在于这些活动是否 “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在疾病诊断的基础上”进行,尤其是否是“在疾病诊断的基础上”进行。


1

在医疗机构开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必须是卫生技术人员。


2

在养身保健等非医疗机构开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以证据是否“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在疾病诊断的基础上”作为认定原则。如果认定为开展了医疗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予以查处。


3

在养身保健等非医疗机构仅开展以中医理论为指导的养身保健调理服务,未以诊断、治疗疾病为目的,没有宣传治疗作用,即使开展了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并使用“中医”、“医疗”、“治疗”及疾病名称等医疗专门术语,也不能认定为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国中医药办法监发〔20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武警后勤部卫生部等六部门的统一部署,全国正在开展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最近,一些地方就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提出请示,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中医诊疗活动是以疾病诊断和治疗为目的,在中医理论指导下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技术、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二、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险性的技术方法;不得开具药品处方;不得宣传治疗作用;……。


2.《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推拿按摩等活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5〕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目前,一些非医疗机构以‘中医推拿’、‘中医按摩’、‘中医保健’、‘中医足底按摩’、‘刮痧’、‘拔罐’等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并宣传治疗作用,误导消费者,损害了中医的声誉,社会各界对此反应强烈。为加强对中医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在疾病诊断的基础上,按照中医理论和诊疗规范等实施中医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方法,属于医疗活动,必须在医疗机构内进行,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


二、医疗机构开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应当由在本机构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实施,不得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此类活动。


三、非医疗机构开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在机构名称、经营项目名称和项目介绍中不得使用‘中医’、‘医疗’、‘治疗’及疾病名称等医疗专门术语,不得宣传治疗作用。”


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促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中医药医政发〔2016〕1号)四、强化机构建设,促进服务场所和管理规范化不得以涉及中医药预防、保健、养生、健康咨询等为名或假借中医理论和术语开展虚假宣传,不得宣传治疗作用。五、明确服务内容,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行为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可以提供中医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咨询指导、健康干预、健康管理等服务,对服务人群进行健康干预时可以使用按摩、刮痧、拔罐、艾灸、熏洗等中医技术及以中医理论为指导的其他养生保健方法及产品等。


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师在养生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服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6〕2号)中医师在养生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服务规定如下:


一、基本条件(二)本规定所称的养生保健机构,是指运用养生保健的理念、方法和技术,开展保养身心、预防疾病、改善体质、增进健康等服务的非医疗性质的服务机构;……。


二、服务内容(三)为服务对象提供按摩、刮痧、拔罐、艾灸、熏洗等以中医理论为指导的养生保健调理服务。


三、禁用项目(一)不得从事医疗和药品、医疗器械销售等活动,不得宣传治疗作用。(二)不得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危险性的技术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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